首頁>委員發言 委員發言
界定“執行不能”案件標準提升執行工作公信力
就“執行不能”案件的標準和案件執行終結率談點想法。
一、 關于“執行不能”案件的標準問題。“執行不能”案件是指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客觀上無法執行的案件。債務人缺乏履行能力源于其經濟狀況,這種情況下,法院窮盡一切執行措施也無法執行到位。本質上不同于“執行難”。最高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明確了終結執行程序的必要條件;《關于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綱要》,明確了“四個基本”的目標任務,提出了“四個核心指標”。但依然需要注意:首先是從“執行難”角度把執行案件分為“有財產可供執行”和“無財產可供執行”,可能會忽視關注度同樣較高的非涉財產類案件的執行難題。其次是“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認定也即“執行不能案件”的認定問題。《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雖有明確規制,但執行起來也有相當自由度。最后是“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方面,超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范圍的“一套房”、資不抵債僵尸企業都不在“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之列,依法應嚴格執行。
王光賢 人民政協報記者 賈寧 攝
二、 關于案件執行終結率問題。案件執結率體制內外感受度差異較大,社會對執行案件“執結率”的感觀普遍認為是“實際執結率”。對此,建議:
一是重視非涉財產案件的執行工作,執行到位有利于擴大社會對執行工作的正面評價,樹立法律權威。
二是夯實執行終本程序中的財產調查機制,在“執行不能”案件認定方面,增強制度執行剛性。在“執行不能”案件的認定、評估主體、評估方式方面發揮第三方作用,推動執行工作深入開展又擴大社會影響。
三是加強對“一套房”問題和資不抵債企業執行難問題的研究,加大執行力度,讓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得到有效執行。
四是加大執行工作宣傳力度,既不片面追求執結率,也不回避“執行不能”案件的客觀現實,讓公眾理性看待“執行難”。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案件 執行 執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