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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中的政府責任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實際上是兩個概念,一個是遺產保護,一個是名城保護,這兩個有一致性,但也不完全一樣。遺產是指一個靜態的歷史事物,名城則是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現代人生產生活的活態的聚居地。一邊要保護,一邊城市還要發展。名城的保護更難。我們常說名城保護要像對待我們的生命一樣,但保護的法規由誰來執行?這才是最關鍵的問題。
馮驥才 人民政協報記者 齊波 攝
執行者應該是城市的決策者,他們的觀念,他們的眼光,他們對歷史文化的重視不重視是決定因素。為此,建議:
一、 政府應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清單。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按照特點主要分為七類。政府要先分清楚歷史文化名城是傳統風貌類型,還是近代史跡類型,還是民族特色類型。可以邀請各方專家參與進行研究論證。保護中,應加入“非遺”等新概念,重新認定歷史文化名城的定義和內涵。清單確定后,堅決依照施行保護。
二、 不要重建。歷史文化名城損毀了、破壞了,已經沒有了,就沒有了,有多少就多少,這就是歷史的真實。如果重建一定是從精神上重建,而不是單純從景觀上重建,假古董沒有任何價值。所以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設一定要慎重。因為草率重建,對城市絕對是破壞,我們要尊重并保持歷史文化名城的尊嚴。
三、 讓老百姓熱愛歷史文化名城。國外把文化遺產日作為歷史文化名城的紀念日,每個城市老百姓會自發舉行各種活動,親近城市的歷史,以城市的歷史為榮。我們也應該想方設法,鼓勵人民熱愛自己的城市。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歷史文化 保護 文化名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