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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鑒優秀管理機制 提高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水平
1998年我在駐英國使館工作時,加入一個名為國家基金的文化遺產管理機構,每年花幾十英鎊成為會員,可以參觀該基金管理的眾多文化遺產。該機構管理英國575處歷史文化古建筑、古城堡、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等各類文化遺產,自營收入占總預算近80%。英國還有一個英格蘭文化遺產基金,以相類似模式保護管理另外400多處歷史文化遺產。這兩個機構運營120多年,成功保護和管理了近千處英國最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文化遺產,首創了社會力量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成功模式。案例說明,科學的體制機制在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中具有重要作用。為加強我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建議:
丁偉 人民政協報記者 齊波 攝
一、 加強立法。世界上文化遺產保護較好國家普遍有較完善的法律體系,與之相比我國文化保護立法至少晚了半個世紀,且法律體系、配套政策不健全。建議在梳理借鑒國外優秀立法基礎上,完善我國歷史文化保護(包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的法律體系、綜合立法的同時針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專門立法。
二、 建立健全機制。一是完善領導機制。成立中央和省級跨部門名城名鎮保護委員會統籌協調保護工作,建立由各級政府主要領導為負責人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領導機構;二是完善專家機制。成立名城名鎮保護專家委員會,以專業力量科學指導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工作;三是建立民眾參與機制。可參考英國經驗,研究建立民眾參與的保護機制。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保護 歷史文化 名鎮 文化名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