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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忠林申請1667萬余元國家賠償 系被關押最久蒙冤者
背負殺人罪28年后終獲無罪 共失去人身自由9218天 系被關押最久的蒙冤者
劉忠林申請1667萬余元國家賠償
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蒙冤28年獲無罪的劉忠林于5月23日下午向吉林省高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索賠總額達1667萬余元,并要求賠償義務機關遼源中院在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據律師計算,劉忠林失去人身自由9218天,據此要求支付侵犯人身自由國家賠償金787萬余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800萬元。
申請國家賠償1667萬余元
劉忠林現年50歲。因涉嫌故意殺人罪,劉忠林于1990年10月28日被采取強制措施,1994年8月4日被遼源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6年1月22日,劉忠林刑滿釋放,2018年4月20日被吉林省高院改判無罪。本案中,吉林省高院于2012年3月決定再審劉忠林案,到2018年4月作出改判,因再審歷經6年之久,該案又被稱為“馬拉松式再審案件”。
根據無罪判決,劉忠林依法提出國家賠償申請。代理本案的北京律師李會清、屈振紅介紹,劉忠林的賠償訴求包括5項,分別為: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7874199.96元;在中央電視臺、《人民日報》、《中國青年報》、新浪網和新華網、《吉林日報》、《遼源日報》等國家和省市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為賠償請求人恢復名譽,以消除錯誤判決造成的負面影響;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800萬元;賠償申冤費用支出50萬元(包括賠償請求人及家屬數次到長春、北京等地申訴、控告的交通費、住宿費、資料費、律師費、誤工費等);賠償后期治療費30萬元。上述各項索賠共計人民幣16674199.96元。
申請金額中包括精神損害
李會清和屈振紅介紹,經計算,劉忠林被關押25余年,失去人身自由9218天,是目前國內失去自由時間最長的蒙冤者,“我們認為,失去人身自由是24小時全天候的,應按國家公布日賠償金最新標準284.74元的三倍,支付侵犯人身自由國家賠償金7874199.96元。”
此外,劉忠林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索賠額為800萬元,后期治療費30萬元。對此,劉忠林在申請中詳述其索賠理由。
劉忠林控訴其遭遇嚴重的刑訊逼供,不但被細繩勒肉、棍棒抽打,由于“供認”的情節與警方掌握的線索不能吻合,辦案人員用竹簽插進其十根手指的指甲縫,并用一米多長、二三厘米粗的鐵棍砸傷其右腳大拇指,最終造成其被迫截肢,落下終身殘疾。
賠償義務機關為遼源中院
劉忠林稱,他一生中最美好的25年都在看守所和監獄里度過,因而錯失結婚生子、成家立業的機會,出獄后,他沒有任何謀生技能,只能靠當保安、打零工維持生計。“如今孑身一人,‘房無一間、地無一壟’,如果不蒙冤,現在的賠償請求人早該是兒孫滿堂、盡享天倫之樂的時候了。”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劉忠林的國家賠償申請書中,賠償義務機關為遼源中院。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刑事案件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李會清和屈振紅解釋,本案中,劉忠林的上訴權被剝奪,沒有經過二審,即由吉林省高院作出核準死緩的裁定,因此,本案中的賠償義務機關是遼源中院。
文/本報記者 李顯峰
編輯:曾珂
關鍵詞:劉忠林申請1667萬余元國家賠償 系被關押最久蒙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