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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豈能褻瀆傳統文化

2018年05月23日 10:54 | 作者:劉勛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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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古代先賢,任何人都必須給予足夠的尊重與敬畏,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無論是出于怎樣的目的,都不能將其形象注冊成商標廣泛使用

張某將中國古代思想家老子(姓李名耳)的形象申請注冊商標,后被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經過評審認為將老子的形象注冊在燒酒等商品上,有損宗教感情,構成不良影響,因此宣告無效。張某不服,起訴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日前,記者獲悉,知識產權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將訴爭商標注冊在酒等商品上,已損害了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具有不良影響,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5月22日《北京青年報》)。

老子是中國古代偉大的思想家、哲學家、文學家和史學家,道家學派創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是世界文化名人,世界百位歷史名人之一,著名的《道德經》是其代表作。可以說老子作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代表人物,其歷史文化地位毋庸置疑。

將老子的畫像當成注冊商標并用在燒酒等商品上,很顯然是對老子形象的褻瀆。老子主張清靜無為與世無爭,就是教導世人不要盲目追逐權力與物質,要注重提升內在的修養,但是讓老子為商業代言顯然與其精神思想格格不入。然而,張某卻不以為然,認為將老子畫像申請注冊商標并無不妥,理由是訴爭商標僅是一個單純的古人圖像,并沒有指向特定的某一歷史人物,在酒等商品上的注冊與使用并不會對我國的政治宗教等公共利益與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

不可否認,老子作為兩千年前的人不可能留下確鑿無疑的影像。作為一位已有數千年歷史的偉人,老子相貌如何,已不可考。但是眾多公開出版物均將與訴爭商標圖樣相同的古代老者人像作為中國古代偉大思想家老子的畫像。

訴爭商標被視為老子畫像是約定俗成的歷史文化現象,也就是說訴爭商標上的古人形象是老子早已經形成社會性的共識,只要看到這幅畫像絕大多數人都會認為這是老子,而不會認為這只是一個普通的古人畫像。我國商標法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識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就是對這一條法律規定的執行,要知道法院的裁判具有極強的社會指引性,反對褻瀆傳統文化的行為務必旗幟鮮明,駁回訴訟請求就是從實體上否認了原告行為的合法性,法院堅決反對、裁判清晰有力。

對于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古代先賢,任何人都必給予足夠的尊重與敬畏,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無論是出于怎樣的目的,都不能將其形象注冊成商標廣泛使用,任何文化先賢都不允許被隨意解構褻瀆。而無論采取什么樣的形式,無論其影響程度多大,對解構褻瀆傳統文化的行為我們都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嚴肅對待。司法裁判作為權威的終局性評論,務必繼續發揮引領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作用,當好優秀傳統文化的守護者。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老子 商標 注冊 褻瀆 傳統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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