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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李錦蓮故意殺人再審案
新華社南昌5月18日電(記者賴星)1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南昌市開庭審理李錦蓮故意殺人再審案。
根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年5月作出的刑事裁定,李錦蓮,男,1950年6月3日生于江西省遂川縣,農民。1998年,李錦蓮被懷疑用奶糖毒殺同村的兩名兒童。1999年,江西省吉安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李錦蓮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李錦蓮不服,提起上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00年5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今年年初,李錦蓮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在5月18日的再審過程中,再審合議庭聽取了各有關方面意見,并兩次召開庭前會議,就與案件審判相關問題向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和辯護人了解情況、聽取意見,明確了庭審程序相關事項和庭審調查重點。
庭審中,合議庭依法保障了李錦蓮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李錦蓮及其辯護人和檢察員對原判認定證據發表了意見,控辯雙方分別發表了辯論意見、出庭意見和辯護意見,李錦蓮作了最后陳述。
庭審結束時,合議庭表示,將充分考慮李錦蓮及其辯護人和檢察員發表的意見,綜合全案情況依法作出裁判,擇期公開宣判。(完)
編輯:楊嵐
關鍵詞:李錦 錦蓮 江西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