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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與公民監督扯不上關系
在官員的私家車中裝上定位儀,然后尾隨跟拍,再利用拍攝到的官員“違法違紀”照片或者視頻,對官員實施要挾敲詐錢財……
這樣的一條“致富”路的設計,出自湖南省長沙市的李某、劉某、陽某、王某之手。不過,這伙人并未得償所愿。近日,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逮捕了上述4名犯罪嫌疑人。(《法治周末》5月13日)
可能很多人不太理解,明明這伙不法分子犯罪為的是敲詐勒索,為什么卻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追究刑責。這是因為,行為人可能構成兩個犯罪行為,手段犯即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結果犯即敲詐勒索,按照刑法關于牽連犯的處理原則,應“從一重罪”。雖說敲詐勒索的最高刑罰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但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起刑點一樣,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這種情況下,就要看“實際可能量刑”。
因為犯罪嫌疑人還來不及實施敲詐勒索,這種行為屬于“未遂”。根據刑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可以比照即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上述犯罪嫌疑人,雖然“沒有偷拍到他們想要的內容”,但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即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為實施敲詐勒索犯罪,非法安裝定位裝置、獲取行蹤軌跡信息,符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構成要件。“兩罰相權取其重”,在司法實踐中,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責,顯然更為適宜。
或許,有人認為,這些犯罪嫌疑人雖然實施了定位跟蹤等行為,也有敲詐勒索的主觀動機,但瞄準的目標只是官員,并不是普通老百姓。所謂“官員無隱私”,他們本來屬于公民監督的對象,就算侵犯了他們的一點個人信息,也不必“小題大做”,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這種觀點的錯誤在于忽視了官員的二重身份屬性。
作為公權力的掌握者,他們的公務活動,除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理應受到公民的依法監督,也就是說,沒有“隱私地帶”。但是,作為普通公民,官員的私人領域,如關涉正常的吃喝拉撒睡等隱私信息,并不能被肆意侵犯。給官員套上過重的枷鎖,不是法治的本意,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如果翻看報道,這些年在官員身上“打主意”的極端案例并不少。姑且不論,當年那些PS官員照片,借機“勒索”錢財的犯罪團伙,是如何“腦洞大開”的,之前湖南麻陽3名官員為了“升官”,即在該縣縣委書記胡佳武的辦公室安裝了竊聽錄像裝置,并以視頻作為“證據”要挾,結果被判刑。近日,據澎湃新聞報道,浙江臺州市公安局黃巖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蹤偷拍其上司,即時任黃巖公安分局副局長周某某,獲取了周與一女性通奸的證據,并將相關證據交給了黃巖區紀委。之后,池文被關禁閉7日,并被行政拘留6日。
仔細分析這些案例,嚴格來說,它們都不算真正的公民監督。從目的上看,這些行為人的所作所為,或是為了“敲詐錢物”,或是為了“職務升遷”,或是“過去十幾年,因工作上的矛盾”,覺得領導“不待見自己”,并不是為了依法監督權力、規制權力;從手段上看,都采取的是安放竊聽設備、偷拍等違法方式,涉嫌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或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沒有通過合法合理的監督渠道;從后果上看,這些違法行為即便有所“斬獲”,終究是“毒樹之果”,會戕害法律的權威性,并不值得鼓勵與提倡。
從本質上看,這些“定位”“跟拍”“竊聽”官員的亂象,都是悖離法治軌道的個例,也在某種程度上折射出,公民監督上的相對乏力。其實,如果官員行使權力過程始終在各界監督之下,公民舉報的法定途徑始終暢通無阻,如此“偷拍”“跟蹤”,還能挖出什么“爆料”,又有什么“回報”呢?在根據法律規定,嚴格保護公民權利、追究犯罪嫌疑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責任等同時,也應深刻反思:如何更好地規制官員權力,讓他們早點失去被不法分子“盯上”“敲詐”的所謂價值。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公民 官員 敲詐勒索 監督 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