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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鋼:“新兒童”需要什么樣的保護
作者:浙江師范大學兒童研究院副研究員 陳鋼
兒童保護是一項千頭萬緒的社會系統工程,當下我國兒童保護理念正在從“對”兒童向“有”兒童和“為”兒童進行轉變。經由這種轉變,兒童不再被當作研究的客體,而是研究的主體,研究過程也更加注重兒童的聲音、視角與利益。在這股大潮影響之下,兒童保護理念也必然隨著文化經濟發展、價值觀念變遷而產生新的發展趨勢。
從傳統保護轉向虛擬保護
當今的兒童是虛擬世界的原住民,他們的成長、生活和學習早已嵌入虛擬世界當中。如何保護虛擬世界中的兒童,應該是我們亟待提上議事日程并探討落實的新的工作重心。
兒童對虛擬技術的熟悉和熟練是實施虛擬世界兒童保護的有力基礎和有利條件,作為網絡世代的兒童對信息技術的熟悉程度并不比成人差,反而是相當數量的成人對虛擬世界缺乏應有的認識,因自身能力的限制而心有余力不足,缺乏正確保護兒童的“內功”。我們要通過對兒童運用網絡虛擬技術基本能力的培養,體現出兒童保護參與主體的權力轉移過程——從成人手中逐漸下放、歸還給兒童。這一過程也將從側面印證兒童保護工作的重心從文化傳承者向文化受傳者的轉移。
從他者保護轉向自我保護
傳統的“保護主義”論及兒童保護時往往有個不言自明的出發點,那就是兒童的相對方——成人,兒童只不過是成人的陪襯或裝飾品。傳統觀念往往認為,兒童是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需要成年人筑壩式的保護。
實際上,兒童的主體性參與才是兒童保護最重要的方法論原則,對兒童的保護很多時候是需要經由兒童自身來實現的。在成人對兒童進行他者保護時,兒童如果不贊同某一或某些特定的由家長所制定的保護規則,他們對成人的保護就會進行抵制,保護效果自然大打折扣。只有兒童的主動參與才能使保護更具有效性,成人應主動限制自己的權威,跳出成人話語霸權的勢力圈,以兒童優先原則和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為旨歸,進一步為兒童賦權,增強兒童的參與和責任意識,真正從兒童的角度去保護兒童的權利。
由平等保護轉向傾斜保護
平等權既是兒童應獲得的天賦權利,也是實現兒童其他權利的前提和基礎。
平等有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兩種類型。形式平等要求人人平等,是一種道義上的平等。但僅有形式平等是不夠的,因為在形式平等的旗幟下,弱勢群體的弱勢特質會被淹沒在抽象的普遍人格之中,甚至會在現實的差別面前造成更廣泛的實質不平等。對具有天然弱勢傾向的兒童而言,單純的形式平等保護不足以從根本上消除其弱勢地位,對其保護需要采取特殊手段和傾斜措施。
國家和社會要特別著力鞏固和完善兒童的傾斜保護,逐步提高兒童保護的基準,維護他們的應有權益,通過制度完善的同時也佐以嚴格執法加以鞏固。尤其對于其中最少受惠的弱勢兒童,如貧困地區兒童、少數民族兒童、盲童或聾啞兒童等,要格外進行傾斜保護。因為受語言、經濟或者生理上的限制,這部分兒童更難充分享受應得的資源。為保障他們的各項權益,政府、學校和社會組織應保證他們接受保護的各種機會,為他們營造更為健康的成長環境。
保護個體和保護全體并重
就兒童權利而言,具有個體權利與集體權利的雙重屬性,享有主體包括個人及由個人所組成的特定群體。為了將兒童保護工作落到實處,我們要尊重現實中個體兒童的合法權益。保護兒童的社會責任有聚焦無疆界,每個兒童的權利都應得到法律的確認、保護與規范。要采取全納式的兒童保護,使每位兒童都有平等的受保護機會。要關心每位兒童身心的健康成長,注重集體合作,反對歧視,促進所有兒童的積極參與,發揮他們的主動性和創造性。也就是說,不僅要最大化兒童的全部利益,還要最大化全部兒童的權益。每位兒童的權利都受到尊重,是保護兒童自由和自決的重要盾牌,也是兒童行使自由和個人自主權的必要條件。每位兒童作為一個平等主體,都不應當因為出身和地位的差別以及其他一些偶然性因素,而失去享有合法權益的機會。
編輯:位林惠
關鍵詞:兒童 保護 成人 虛擬 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