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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如何用好“剛性監督”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會針對百姓關心的空氣質量問題,舉行建筑工地揚塵治理不力質詢會議。據媒體報道,這是監督法實施以來,昆明市人大常委會首次運用質詢這一剛性監督方式。
監督本級政府工作,是憲法賦予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題詢問成為常態,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開展監督也時有耳聞。然而,仍然有些地方的人大監督的優勢和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比如,柔性監督多,剛性監督少,對質詢等監督方式運用還不多。此次昆明市人大常委會的質詢監督力度大,相關部門如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將啟動撤職、罷免等問責程序,是少見的“剛性監督”。
“剛性監督”不常見的原因之一是觀念問題,一些地方政府領導把接受人大監督掛在嘴邊,但是打心眼里害怕監督,更害怕動真碰硬的監督。一些地方人大也擔心監督問責讓政府領導難堪。其實,人大對政府的監督,不僅是憲法、監督法的要求,更是促進政府工作、密切干群關系的有力保障。人大及其常委會代表人民進行監督,反映的是群眾的意愿。政府自覺接受監督,積極落實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有困難講困難,有成效講成效,有計劃講計劃,溝通的是民意,獲得的是理解,贏得的是民心。
人大監督發揮實效,關鍵在于監督力度。如果只是提提意見建議而不跟蹤問效,重視答復意見建議而不抓具體落實,那么,監督就容易流于形式。隔靴搔癢式的監督不僅起不到應有效果,容易放任“為官不為”,而且會損害人大監督的權威性,挫傷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積極性。
進一步發揮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職等“剛性監督”的作用,亟須更具體的制度保障和程序規范。比如,廣泛征求意見建議,找準群眾最關心什么,對什么工作最不滿意,從而形成監督的主題,有的放矢進行監督,一針見血進行監督。比如,在開展質詢等監督前,組織人大代表視察、調研,了解實情,形成客觀、理性的監督意見。比如,在質詢后的整改階段,給予政府部門合理的整改期限,提供強大的智力支持。比如,政府部門因為整改不合格而被問責時,要依法嚴格追責,保證“剛性監督”的權威性、公信力。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修改憲法,提出把憲法實施提到新高度。讓人大監督強起來,讓憲法權威樹起來,期待見到更多有力度、見實效的人大監督。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監督 人大 剛性監督 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