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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誤讀了“婚姻登記失信懲戒”
近日,包括人民銀行、公安部等在內的31個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提出加大對婚姻登記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依據備忘錄,當事人在婚姻登記過程中存在“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及其他證件、證明材料”等情形的,將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并受到限制招錄為國家公職人員等14個方面的失信懲罰。
無論從維護婚姻登記本身的嚴肅規范性,還是從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角度,完善并強化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的懲戒,都十分合理和必要。只是,有媒體在進行上述報道時,把近年來一些人為買房而離婚、為獲得拆遷補償與陌生人結婚等“假離婚”“假結婚”現象,也囊括進來,認為這些情況也將面臨婚姻登記失信方面的懲戒,這恐怕是一種錯誤解讀,容易誤導公眾。
備忘錄開列的各種婚姻登記嚴重失信行為,比如在婚姻登記過程中使用偽造、變造證件等,與現實生活中人們常說的各種“假結婚”“假離婚”行為,不能簡單混為一談,兩者有本質區別。婚姻登記造假不單是一種失信行為,同時也是一種違法行為,不僅違反婚姻登記方面的規定,甚至可能違反刑法的相關規定,如使用偽造、變造證件進行婚姻登記,可能涉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而且,這種建立在造假基礎上的婚姻登記,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
而諸如“為了在拆遷中獲得更高的補償,有人和素不相識的陌生人閃電結婚”這樣的行為,盡管在道德、倫理方面存在問題,但只要雙方自愿并符合相關法定婚姻登記條件,那么從法律上來說實際上沒有問題,相應的結婚、離婚登記,也是完全合法有效的。這誠如有法律人士指出的,“法律上根本沒有‘假離婚’一說,離婚就是離婚……既然領了離婚證或法院作出了離婚判決,那從事實和法律層面來看,就是真離婚。”也就是說,這類被俗稱為“假離婚”“假結婚”的婚姻登記行為,雖然在道德倫理上存在瑕疵,但并不能被視為一種婚姻登記失信行為。
當然,強調婚姻登記造假與俗稱的“假離婚”“假結婚”不能混為一談,并不意味著,現實中為謀取各種利益而視婚姻關系為兒戲的現象,就合理可取,值得提倡,而是想讓大家對相關部門的規定、制度有正確的認識和理解。而且,要化解現實中諸多的“假結婚”“假離婚”,失信懲戒也不是良方,相關政策的完善,才是更為重要的環節。比如,針對一些地方住房限購政策等引發的“假離婚”“假結婚”現象,曾有相關官員指出,“如果一個政策出來,造成一些人間的悲喜劇,這個政策肯定是有缺陷的”。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婚姻登記 失信 假離婚 離婚 假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