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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環保督察:祁連山保護區生態環境問題問責100人
中新網3月29日電 據生態環境部網站消息,甘肅省今日通報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移交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問責情況。按照中央紀委決定和省委、省政府批準,共對218名領導干部進行了問責處理。其中,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問題問責100人。
2016年11月30日至12月30日,中央第七環境保護督察組對甘肅省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工作。2017年4月13日,中央環保督察組向甘肅省反饋了督察意見,并將督察發現的11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線索移交甘肅省,要求依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按照中央紀委決定和甘肅省委、省政府批準,共對218名領導干部進行了問責處理。其中,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問題問責100人,包括省部級干部3人,廳級干部21人,處級干部44人,科級及以下干部32人,給予黨紀處分39人,政紀處分31人,誡勉談話16人,組織處理2人,移送司法機關2人,其他處理形式10人;其他9個問題線索問責118人,包括廳級干部12人,處級干部60人,科級及以下干部46人,給予黨紀處分65人,政紀處分27人,誡勉談話24人,組織處理1人,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1人。現將有關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 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局部生態破壞嚴重問題。2014年10月,國務院明確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界址后,省國土資源部門仍然在自然保護區內違規審批和延續采探礦權共14宗,涉及保護區面積58平方公里。長期以來大規模探、采礦活動,已造成祁連山地區局部植被破壞、水土流失、地表塌陷;保護區內水電無序過度開發嚴重,現有42座水電站,不少水電站在設計、建設和運行中對生態流量考慮不足,導致下游河段出現減水甚至斷流現象,水生態系統遭受破壞。經調查認定,有關地方黨委、政府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加強祁連山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不力,未能貫徹“生態保護優先”的原則,違法違規開發礦產資源和建設水電項目,推動整改落實不力;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違法違規審批礦產資源項目,協調推進祁連山自然保護區生態恢復和環境整治工作不力,對保護區內違法違規項目查處不力,未能正確履行職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中央紀委決定,給予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楊子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由中央紀委對省委常委、蘭州市委書記李榮燦(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擔任副省長期間分管國土、環保工作)進行約談,提出嚴肅批評,由甘肅省委在省委常委會議上通報,李榮燦在省委常委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由中央紀委對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羅笑虎(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擔任副省長期間分管發改、國土工作)進行約談,提出嚴肅批評,由甘肅省委在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會議上通報,羅笑虎在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給予省政協常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石衛東(2013年4月至2016年11月任省林業廳黨組書記、廳長)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給予甘肅祁連山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局長李進軍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給予省國土資源廳廳長蒲志強行政撤職處分;給予省人大常委會環境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主任郭玉虎(2013年4月至2016年12月任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副廳長)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給予張掖市委書記毛生武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張掖市委副書記、市長黃澤元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肅南裕固族自治縣縣委書記李宏偉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天祝藏族自治縣縣委書記張發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按照中央紀委要求,省紀委還對其他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進行了問責處理,給予省環保廳黨組書記、廳長王建中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省發改委黨組成員、省能源局局長孟開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省安監局黨組書記、局長郭鶴立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省水利廳黨組書記、廳長魏寶君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省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李輝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張掖市肅南裕固族自治縣原縣委副書記、縣長高林俊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天祝藏族自治縣縣委副書記、縣長王英東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除上述人員外,省紀委、相關市州紀委還對負有責任的11名廳級、40名處級、31名科級及以下干部分別給予了黨政紀處分。
二、 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推進不力問題。全省大氣污染防治形勢十分嚴峻,2014年、2015年連續兩年未完成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可吸入顆粒物濃度不降反升;燃煤小鍋爐整治淘汰工作不到位,2014年以來仍違規新增10蒸噸以下燃煤小鍋爐912臺;全省仍有404臺20蒸噸以上燃煤鍋爐未進行提標改造;商品煤管控不到位,平涼、慶陽兩市商品煤抽檢合格率僅為30%和66%;列入省政府2014年淘汰任務的白銀佳隆新材料有限公司萃取生產線未拆除;甘肅中瑞鋁業有限公司2014年違法開工建設年產50萬噸電解鋁項目;《2015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于當年9月才印發各市州,影響當年工作安排。以上問題反映出全省環保、質監、發改、工信等部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部署、組織推進、監督考核不力,有關市州政府工作落實不到位。根據省環保督察問責工作組調查認定情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給予省質監局副局長張矛行政警告處分;對省工信委巡視員張富奎進行誡勉談話;給予省發改委原副主任鄭玉生黨內警告處分;對平涼市原分管環保工作副市長楊軍(綜合考慮其在涇河、葫蘆河污染及飲用水源地保護不力等方面應負的責任)進行誡勉談話;對慶陽市原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白振海(綜合考慮其在馬蓮河污染及飲用水源地保護不力等方面應負的責任)進行誡勉談話;給予白銀市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賈汝昌(綜合考慮其在白銀市重金屬污染防治不力問題上應負的責任)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省冶金協會副會長、省工信委原材料處原處長李俊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省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局長嚴勇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省工信委交通物流處處長李開明行政警告處分;給予省發改委產業協調處原處長楊天峰行政警告處分;給予省環保廳原污防處副處長馮國寧行政警告處分;對白銀市工信委主任趙增國進行誡勉談話;給予酒泉市質監局局長張創業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平涼市質監局局長楊學文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天水市質監局局長王宏瑋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定西市質監局局長高維東黨內警告處分;對平涼市環保局局長張雙鶴、定西市環保局局長黃強、臨夏州環保局原局長韓玉林進行誡勉談話;給予白銀市環保局局長李正倉(綜合考慮其在重金屬治理項目推進緩慢問題應負的責任)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平涼市能源局原局長練生輝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慶陽市工信委副主任王金昌黨內警告處分。
三、 部分河流污染較為嚴重問題。全省城市污水管網建設滯后,一些城市生活污水直排問題突出。山丹河流域每天有4萬余噸生活污水直排,2013年以來水質持續為劣Ⅴ類;馬蓮河沿線23個鄉鎮每天有4000余噸生活污水直排,沿線多家工業企業廢水超標排放,近兩年水質急劇惡化,已由2014年的Ⅳ類下降為2016年的劣Ⅴ類;涇河、葫蘆河流域部分鄉鎮生活污水直排,葫蘆河水質持續為劣Ⅴ類;祖厲河流域每天有2300余噸生活污水直排,薯香園農業科技公司等淀粉企業生產廢水超標排放,化學需氧量濃度最高達1083毫克/升,祖厲河水質持續為劣Ⅴ類;《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于當年11月才印發各地各部門,直至督察進駐時,才與各市州簽訂目標責任書,導致2016年部分目標任務沒有落實到位。以上問題反映出省住建、環保等部門水污染防治工作部署、組織推進、監督考核不力,有關市州政府工作落實不到位。根據省環保督察問責工作組調查認定情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給予省住建廳副廳長蔡林崢行政警告處分;對平涼市原分管環保工作副市長楊軍(綜合考慮其在大氣污染防治及飲用水源地保護不力等方面應負的責任)進行誡勉談話;對慶陽市原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白振海(綜合考慮其在大氣污染防治及飲用水源地保護不力等方面應負的責任)進行誡勉談話;給予省住建廳城建處處長邵斌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省環保廳原污防處調研員劉迎偉行政警告處分;給予張掖市甘州區原區長張玉林黨內警告處分;對張掖市住建局原局長周元圣進行誡勉談話;對平涼市住建局局長岳東生、平涼市靜寧縣縣長張興榮進行誡勉談話;對慶陽市環保局局長楊漪進行誡勉談話;對定西市環保局局長黃強、定西市安定區區長祁永和進行誡勉談話;給予定西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焦烈黨內警告處分。
四、 甘肅小隴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存在非法采礦問題。2006年,小隴山升級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時,自上世紀90年代開始的盜采盜挖金礦已形成一定規模。近年來林業部門、保護區管理部門和當地政府多次整治,但未徹底根治。截至2016年10月,保護區核心區有10處區域存在盜采盜挖金礦點,其中位于徽縣境內的6處區域,2013年之后仍有新增的盜采礦點,造成部分山體剝落和地表植被破壞,累計堆存含氰化物堆浸廢渣5000多立方米,環境隱患突出。經調查認定,省林業廳及所屬的小隴山林業實驗局、小隴山保護區管理局貫徹執行自然保護區法律法規不力,履行管理、保護職責不到位,監管不嚴,執法不到位,未能有效制止非法采礦問題,失職失責,對小隴山保護區因盜采造成的環境破壞問題,省林業廳負有監管責任;徽縣政府及徽縣林業局、森林公安分局貫徹執行《自然保護區條例》《環保法》《森林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不力,履行屬地管理職責不到位,在清理整治小隴山非法采礦問題上失職失責,徽縣政府負有主要責任,徽縣林業局和徽縣森林公安分局負有監管責任。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小隴山自然保護區管理局黨委委員、局長李建勛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小隴山自然保護區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李富義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建議由省林業廳黨組按程序免去其副局長職務;給予小隴山林業實驗局原黨委委員、總工程師孫建中黨內警告處分;對徽縣縣長王俊強進行誡勉談話;給予徽成兩康戰役紀念館館長劉保懷(2014年至今分管徽縣林業工作)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徽縣林業局局長崔仲文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徽縣森林公安分局局長魏乾衛黨內警告處分。
五、 康縣大鯢省級自然保護區內違規延續探礦權問題。康縣大鯢省級自然保護區位于隴南市,總面積10247公頃,主要保護野生大鯢。2015年7月,省國土資源廳在保護區內違規延續三河壩西金礦詳查探礦權項目,涉及保護區核心區面積約1500畝。省國土資源部門違反自然保護區有關規定,在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內違規審批延續探礦權。根據省環保督察問責工作組調查認定情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對省國土資源廳礦管處調研員孟啟凱、黃寶生進行誡勉談話;省國土資源廳時任廳長蒲志強、副廳長包自吉、調研員王蜀媛,均因祁連山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問題被中央專項督查組和省紀委調查問責,對以上人員不再追加問責。
六、 白銀市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推進不力問題。白銀市白銀公司是國內銅、鉛、鋅、金、銀、硫等綜合發展特大型聯合企業,是規模化有色金屬綜合發展生產基地,也是向白銀市東大溝排放重金屬量最大的企業。其下屬選礦公司環境管理粗放,2016年曾相繼發生回水管道破裂、選礦礦漿泄漏等兩起污染事故,對周邊河道及土地造成嚴重污染。第三冶煉廠將調節池直接建在東大溝河道內,池內存有重金屬底泥約600立方米,環境隱患十分突出。白銀市重金屬污染治理項目推進緩慢,2015年國家下達財政專項資金1.3億元用于治理東大溝重金屬污染和含鉻土壤污染,資金到賬一年有余,但由于工程建設招標滯后等原因,項目遲遲未開工。以上問題反映出白銀公司環境管理粗放,對下屬企業監督管理不力,導致下屬企業環境違法行為長期得不到解決;白銀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重金屬污染治理項目推進不力。根據省環保督察問責工作組調查認定情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給予白銀市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賈汝昌(綜合考慮其在白銀市大氣污染防治不力問題上應負的責任)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白銀公司副總經理席斌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白銀市環保局局長李正倉黨內警告處分;對白銀市水務局局長張明璽進行誡勉談話。
七、 甘肅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違規使用已閉庫尾礦庫問題。甘肅稀土公司是國內稀土加工分離、稀土材料骨干企業。2016年4月,省環保廳發現該公司違法違規向已閉庫的2號尾礦庫傾倒水浸礦渣,對其進行掛牌督辦。白銀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沒有認真落實掛牌督辦要求,不僅未立即責令企業關閉2號尾礦庫,停止違法行為,反而要求企業辦理繼續使用的相關手續。2015年12月以來,白銀市安監局在10余次現場檢查中,均未指出該問題。截至督察時,已累計非法向2號尾礦庫傾倒含汞、鉛等重金屬水浸礦渣3.6萬噸,監測數據顯示,廢渣汞含量已達到危險廢物的標準。以上問題反映出甘肅稀土公司違法違規使用已閉庫尾礦庫,造成區域環境風險問題突出;白銀市、靖遠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未認真落實國家和省上有關重金屬污染防治和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要求,對環境安全隱患問題監督管理不力。根據省環保督察問責工作組調查認定情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給予白銀市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賈汝昌(綜合考慮其在白銀市大氣污染防治不力問題上應負的責任)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白銀市安監局局長王殿鋼、白銀市環保局局長李正倉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甘肅稀土公司副總經理張尚虎行政記過處分;給予靖遠縣安監局局長劉萬恒黨內警告處分;對靖遠縣環保局局長陳宇進行誡勉談話;建議中國稀土行業協會給予甘肅稀土公司原董事長楊文浩黨內警告處分。
八、 隴南市涉重金屬尾礦庫整治不力問題。隴南市境內共有尾礦庫142座,其中病庫69座,涉及全市9個縣區。2016年初,省長辦公會和《甘肅省尾礦庫安全隱患綜合治理實施方案》提出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病庫治理的時限要求。隴南市委、市政府按照省上要求,制定了69座病庫“一庫一策”治理方案,市安監局牽頭協調督促,各縣區黨委政府具體負責落實。截至中央環保督察進駐時,該市有33座尾礦庫未完成治理任務;至2016年12月31日,仍有24座尾礦庫未完成省上確定的治理目標。經調查認定,成縣縣委、縣政府貫徹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重金屬尾礦庫治理決策部署、任務安排不力,思想認識不到位,工作措施乏力,督促推進力度不足,致使2016年底仍有9座尾礦庫沒有完成治理任務,占全市整體未完成任務的37.5%;隴南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貫徹省政府和隴南市委、市政府關于尾礦庫治理部署不力,組織指導相關縣區開展整治工作不扎實,督促檢查工作不到位,協調解決具體問題不夠,致使部分縣區未按規定時限完成尾礦庫病庫治理任務。根據省環保督察問責工作組調查認定情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對隴南市副市長、成縣縣委書記李祥進行誡勉談話;給予成縣縣長李鵬軍行政警告處分;給予隴南市安監局原局長劉進海黨內警告處分。
九、 部分飲用水水源地保護不力問題。截至中央環保督察時,全省還有18個縣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未建成隔離防護設施;有47個水源保護區存在道路穿越問題,其中21個位于水源一級保護區,環境隱患較大。慶陽市華池縣鴨兒洼、柔遠東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70口采油井尚未取締;平涼市景家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2013年以來陸續違法建設停車場、汽修店、餐飲等設施;涇川縣王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有16家養殖場和7家采砂場未依法關閉,2016年當地有關部門還為上述采砂場換發了采砂許可證。上述問題反映出有關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落實飲用水水源保護職責不到位,清理整頓水源保護區內違規建設項目工作不力,導致飲用水水源地存在環境風險隱患。根據省環保督察問責工作組調查認定情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對慶陽市原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白振海(綜合考慮其在慶陽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不力及馬蓮河污染問題上應負的責任)進行誡勉談話;對平涼市原分管環保工作副市長楊軍(綜合考慮其在平涼市涇河、葫蘆河污染及大氣污染防治不力等方面應負的責任)進行誡勉談話;對省水利廳水資源處處長劉宗平進行誡勉談話;給予省水利廳水資源處原副處長展洋行政警告處分;給予省環保廳原污防處調研員劉迎偉行政警告處分;慶陽市委原常委、華池縣原縣委書記張萬福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給予華池縣政協主席、原副縣長侯建營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華池縣環保局原局長任生貴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華池縣環保局局長包世興行政警告處分;對平涼市環保局局長張雙鶴進行誡勉談話;給予平涼市崆峒區原副區長肖軍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平涼市涇川縣副縣長趙小軍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崆峒區水務局局長陳建星黨內警告處分。除上述人員外,中央環保督察期間,平涼市紀委就此問題還對負有責任的11名人員分別給予了黨政紀處分。
通報指出,全省各級黨組織、廣大黨員干部要以“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決心和力度,砥礪奮進,堅決徹底完成中央環保督察反饋問題整改任務。各地、各部門要以這次環保問責通報為契機,深刻吸取教訓,舉一反三,知恥而后勇,繼續深挖問題根源,積極構建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下大力氣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生態環境突出問題,以釘釘子的精神一項一項抓落實,一件一件抓整改,不徹底解決絕不松手,切實把生態文明建設各項任務落到實處,以實際行動建設幸福美好新甘肅。
編輯:曾珂
關鍵詞:祁連山保護區生態環境問題問責1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