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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霸占”共享電動車 被判拘役6個月
“霸占”共享電動車 男子被判拘役
法院認定破壞報警裝置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目的
男子胡某深夜將共享電動車抬回家并對報警裝置進行破壞,試圖“霸占”共享電動車。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審結了該起共享電動車盜竊案件,裁定維持一審判決,胡某被以盜竊罪獲刑拘役6個月,罰金2000元 。
盜竊共享電動車被判拘役6個月
2017年9月28日晚,胡某在馬路邊看見一輛綠色的小鹿共享電動車,其未正常注冊、登錄并交納押金后使用該共享電動車,而是直接抬起車的后面,將車抬回了自己所住的平房里。回到家后,他發現車輛每隔一段時間會發出警報,便對車座進行破壞并拔掉了電瓶線。
胡某占有的共享單車是由小鹿單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投放,據該公司運營主管喬某介紹,該共享電動車內設智能語音控制器、GPS定位裝置,在車輛被非法移動時會在后臺報警,9月28日晚,后臺數據顯示該共享電動車被非正常移動。9月29日中午12時許,喬某根據28日晚8時許GPS的最后定位在該平房內找到被盜共享電動車,發現車輛已被破壞,喬某隨即報警,胡某當天被抓獲歸案。經鑒定,涉案共享電動車價值人民幣3270元,贓物已起獲并發還。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司財務,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故以盜竊罪判處胡某拘役6個月,罰金2000元。
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提起上訴
一審宣判后,胡某不服,向北京市三中院提出上訴,認為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將共享電動車推回家是為了使用,其不構成盜竊罪,一審量刑過重。
三中院經審理認為,胡某未通過下載安裝APP或微信掃碼的方式正常使用涉案電動自行車,而是在未開鎖狀態下將車輛從開放性的公共區域轉移至其個人可支配的區域內,且其弄斷電瓶電源線影響到車輛GPS定位系統的使用,切斷了車輛后臺信息來源,致使小鹿單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失去對涉案車輛的控制。胡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采用了秘密竊取的手段,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故三中院二審裁定駁回胡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共享單車并非無主
法官表示,共享單車作為共享經濟的產物,弱化了所有權,更加強調使用權,但共享單車并非無主物。隨意侵占、竊取、私藏、毀壞共享單車會侵犯運營商公司的財產權,個人不當使用共享單車亦存在法律風險。
盜竊共享單車,情節較輕,將會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行政處罰;如果涉案金額達到一定標準或者情節較重,將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共享單車作為解決“最后一公里”出行的工具,政府、企業、市民三方應當合力“共管共護”。
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
編輯:李晨陽
關鍵詞:共享 電動車 單車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