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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隱私不是曝光違法的擋箭牌
近日,深圳警方上線了行人過馬路闖紅燈曝光臺網站,公示違反交通法規的行人部分信息,引發廣泛討論。去年4月,深圳交警在一處安全島上,正式啟用“智能行人闖紅燈取證系統”,該系統通過視頻檢測行人闖紅燈行為,對人臉進行提取、識別,儲存闖紅燈人臉數據,通過實時搜索比對,查找同一個人是否多次闖紅燈,并可通過數據對接,落實違法人員身份,對違法人員進行大屏顯示相應信息。此舉引發網友熱議,有網友認為,曝光侵犯了個人隱私。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迅猛發展,大數據、云計算,被廣泛應用于城市治安和交通管理的各個方面,深圳的行人過馬路闖紅燈取證系統就是交通治理智能化的體現。該系統利用人臉識別技術對闖紅燈者進行信息對比識別,將其部分個人信息在大屏上進行曝光。那么,深圳警方的做法是否涉嫌侵犯個人隱私呢?必須肯定地說,沒有。
隱私不是違法行為的擋箭牌。首先,一個人在公共場所的行為根本談不上隱私,公共場所本來就不是一個隱秘的場合,人們在公共場所的一切行為都是公開的。其次,公共場所的違法行為不涉及隱私,深圳警方曝光的是闖紅燈者的違法行為,違法是曝光的前提,違法者的違法行為與其隱私無關。
有人說,警方不但公開了闖紅燈者的現場錄像,而且還通過人臉識別公開了違法者的姓名和身份證號,這還不算是侵犯隱私?對這個問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遵守適度原則的曝光就不構成侵權,而超過了必要限度很可能構成侵權。從深圳警方對違法者的曝光情況來看,屬于有限曝光。違法者的姓名和身份證號都被隱去了一部分,這樣的操作應該是為了方便違法者確認信息,免得其在處罰的時候扯皮。況且,深圳警方也并沒有曝光與違法行為無關的信息,曝光的內容控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
所謂隱私,就是別人知道了以后可能會對當事人造成傷害的信息。就此事來看,警方侵犯他人隱私應該有兩方面的過度表現:首先是公開了闖紅燈者全部的姓名和身份證號,這種公開可能會誘發居心不良者對當事人信息的違法使用,從而使當事人個人利益受損;其次是警方公開了與當事人違法行為無關的信息,比如違法者的家庭住址、工作單位、家庭成員等,這種曝光就明顯過度,算是一種侵犯隱私的表現。事實上,深圳警方的做法都處于一個合理且適度的范圍,可以說并沒有過度。
所以,在這個問題上,隱私不能是違法行為的遮羞布,一些人別動不動就拿隱私說事兒。法治國家,每個人的權利都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而違法者的權利則一定需受到限制。正如多數犯罪分子要被限制人身自由,老賴要被限制高消費一樣,沒有什么可爭辯的。
當然,人們對此類事件保持警惕也未嘗不可。從某種角度來說,信息技術的確是人類隱私的殺手,特別是信息技術如今在社會治理中應用越來越廣,不排除一些不當應用會對他人隱私造成傷害。在這個問題上,權力一定要保持對權利的敬畏,堅持處罰與違法行為性質相當的原則,超出必要限度就可能構成侵權。
法治的作用之一是平衡權利與權力。無論是權利還是權力都有邊界,過了界即為濫用。特別是對于公權力而言,法治的要求是對公權力的制約,公權力需要敬畏權利。深圳曝光行人違法事件,說到底就一句話,權利不可太敏感,而權力則不能不敏感。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隱私 曝光 違法 深圳 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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