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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就應實現“全覆蓋”
全國人大代表李薇指出,現有的法律援助事項范圍限制,將很多符合經濟困難標準但不在援助事項范圍內的主體排除在外,與“應援盡援”的要求不符,離實現普遍的公平正義也有距離,建議取消法律援助案件事項范圍的限制。(3月18日《新京報》)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作為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援助通過向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使他們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護。我國法律援助制度自1994年施行以來,在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不過,事項范圍限制仍在一定程度上羈絆了法律援助制度建設。
2003年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對“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六種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規定同時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普遍擴大了法律援助事項范圍,但距離困難群眾的實際需求還存在差距。
法律援助是一項扶助貧弱、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社會公益事業,同時也是我國實踐依法治國方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獲得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權利,實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講,幫助所有困難群眾解決一切生產生活問題,充分保障自身合法權益,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內在要求。在制度建立伊始,對法律援助事項范圍加以限制,固然有出于政府財力保障、法律援助資源等方面的考慮,優先解決事關困難群眾生活保障的問題。如今,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法律服務隊伍壯大,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乃至實現“全覆蓋”,當提到日程上來。
2015年6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意見明確提出,擴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蓋面,逐步將涉及勞動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藥品、教育醫療等與民生緊密相關的事項納入法律援助補充事項范圍,幫助困難群眾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基本生產生活方面的問題。隨后,各地紛紛貫徹落實意見要求,“敢為天下先”的廣東更是率先實現“全覆蓋”。2016年新修訂的《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正式取消了法律援助事項范圍的限制,“經濟困難公民、特殊案件當事人在遇到法律問題或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申請法律援助?!?/p>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實施法律援助有助于培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引導廣大群眾樹立法治信仰,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全面放開法律援助事項范圍,不僅有其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各地應根據地方實際,早日取消事項范圍限制,實現“全覆蓋”。條件不成熟的地方,可以考慮將經濟困難的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婦女等重點群體先行列為取消限制對象?!斗稍ā芬延?016年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如何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擴大援助范圍,提升服務質量,值得期待。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法律援助 事項 范圍 困難 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