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專題>2018全國兩會專題報道>讀原創 讀原創
湯維建委員:建議制定我國《個人破產法》
新聞背景:我國現行《企業破產法》的前身是于1986年12月2日通過的《企業破產法(試行)》。該法的適用范圍是“全民所有制企業”。1991年4月9日修改《民事訴訟法》時,將破產法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了所有的企業法人。2006年8月,整合前述兩方面的破產規范,我國制定了統一的《企業破產法》。該法施行至今已有十余年,目前已經到了再次擴大適用范圍的時候,確立個人破產制度,已屬勢在必行。
人民政協網北京3月7日電(記者 徐艷紅)“我國目前僅有《企業破產法》,而沒有《個人破產法》,難以滿足實際需要。”為此,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湯維建建議制定我國《個人破產法》。
網絡圖
“據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通報,在各種‘執行難’的案例中,約三分之一的是破產案件。”湯維建認為,由于缺乏《個人破產法》,這類事實上的破產案件永遠成了“執行難”的分母,通過執行程序,這類案件永遠無法“除清”。
“現代的破產法既有清算功能,也有保護功能。破產法中的強制和解制度、自由財產制度和免責制度等等,都是對債務人進行破產保護的制度。”湯維建指出,如果缺乏《個人破產法》,對陷入債務困境中的自然人而言,就難以享受到由破產法帶來的法律保護“紅利”,他們所負的債務也永遠無法通過法律途徑加以免除。
《民事訴訟法》第235條第5款規定:對于自然人的強制執行,如果被執行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并且已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財產來源,人民法院則應裁定終結執行程序。湯維建解釋道,其實該條規定就可以看成是破產規范的特殊運用。《合伙企業法》也規定,在合伙企業符合法定條件情況下,可以被宣告破產;合伙企業的破產必然連帶合伙人的個人破產,而缺乏《個人破產法》,《合伙企業法》所規定的破產制度就很難落地。
編輯:李晨陽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