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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違法成本遏止冒名訴訟
一起普通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判決結束后,雙方均未上訴,然而過了一段時間,被告突然提起再審,并稱自己根本沒有參加訴訟。近日,北京密云法院重審此案后發現,真正的被告確實沒有參加訴訟,該案之前的“被告”系另一家公司冒名。密云法院最終決定對冒名參加訴訟、嚴重干擾審判秩序的當事人罰款60萬元(3月1日《北京青年報》)。
訴訟是辨明是非曲直、分清訴訟參與者各自法律責任的司法活動,其嚴肅的基本屬性絲毫不容許任何形式的弄虛作假。密云法院重審的這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某建筑機械制造公司在原審案件中,為一己私利動起歪念,冒用被告設備公司名義參加訴訟,不僅嚴重違反了法庭規則,干擾了審判秩序,而且浪費了司法資源,損害了司法權威,被法院依法處以60萬元罰款,純屬咎由自取,可謂作繭自縛。
不可否認,依法參加訴訟是法律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但這并不意味著行使這種權利可以不受任何約束,其中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以真實的身份參加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遵守法庭規則,一旦違反,法院即可依法處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等處罰。不難看出,假冒他人名義、以虛構的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是典型的違法行為,理當受到懲罰。因此,對冒名參加訴訟的違法行為人依法堅持零容忍,既是法律的剛性要求,又是維護審判秩序的必然要求。密云法院對某建筑機械制造公司假冒被告參加訴訟的不法行為開出大額罰單,在堅持依法對冒名訴訟行為零容忍司法價值取向的同時,還彰顯了以儆效尤的強烈警示意義,顯然值得那些為私利而動歪念、冒名參加訴訟的違法行為人引以為戒。
冒名參加訴訟是對審判秩序和法庭規則的破壞,更是對法治精神和法治權威的傷害。現實中,不少違法行為人之所以熱衷于冒名參加訴訟,雖然直接的誘因在于利益的驅使,但關鍵的癥結還在于現行法律對這種行為的懲處還顯得“心太軟”。也就是說,法律對冒名參加訴訟的懲處,還沒有讓違法行為人付出得不償失的沉重代價。綜觀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對冒名參加訴訟、破壞法庭規則、干擾審判秩序這類不法行為的懲處,只是作出了“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罰款、拘留”的處罰規定,最高處罰僅為拘留,顯然難以對冒名參加訴訟的違法行為人形成高壓威懾。同時,由于法律條款規定得過于原則,相關司法解釋亦沒有對懲處的措施予以細化。司法實踐中,法院在懲處冒名參加訴訟的不法行為時,也多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等較輕的處罰,致使冒名參加訴訟的違法行為人可能得到的利益遠遠大于付出的代價,無形中助長了其有恃無恐的心態。
有鑒于此,要徹底遏止冒名參加訴訟的不法行為,在依法堅持零容忍的同時,還應通過出臺司法解釋的方式,進一步細化懲罰的具體措施,大幅提高懲罰力度,讓熱衷于冒名參加訴訟的違法行為人付出“撿了芝麻丟了西瓜”的沉重違法代價。如此,面對得不償失的高壓威懾,企圖通過冒名參加訴訟謀取不當利益的違法行為人,才不敢越雷池半步。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訴訟 冒名 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