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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學生處分申訴制度折射法治進步
北京市教委6日印發修訂后的《北京市中小學學生獎勵和處分辦法》,進一步突出了學生獎勵和處分的教育目的,新增了學生申訴部分。增加了被處分學生的權利救濟類型和途徑,包括處分作出前的陳述權和申辯權,送達決定書之后的申訴權,明確了學校和區教委受理申訴的職責等。特別提出學校應充分保障學生的申訴權,應建立學生處分申訴制度,建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過去,學校在對學生的處罰上,大都以老師和學校意見為主,極少聽取學生的意見,不可避免地在處罰學生上摻雜一些主觀因素,導致處罰不公平。建立學生處分申訴制度,讓學生有“冤”有處申,有“苦”有地兒訴。讓教育和保護相結合,有效地保障了學生的合法權益,彰顯了教育的人文關懷和最終目的,是深入推進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折射出法治的進步。
首先,學生處分申訴制度保障了學生合法權益。
近年來,學生和家長越來越重視維護自身的權利,學生管理領域法律糾紛不斷。一方面,學校為維護教學秩序和教育環境,有權對違反校規的受教育者予以處分。另一方面,學生對學生申訴處理工作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在學校實施處分失實或失當、學生的合法權益就會受到侵害的情況下,學生處分申訴制度可以使其合法權益得到有效救濟。
其次,學生處分申訴制度彰顯了教育的人文關懷和最終目的。
對學生進行處理、處分僅僅是教育的一種剛性手段,而非教育的最終目的。學生違紀處分在制度運行、功能發揮、目的達到后,學生確有悔改表現可撤銷處分并公布,這是對學生違紀處分制度的有益補充,充分發揮了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的育人功能和育人價值。
再次,學生處分申訴制度是深入推進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
受“重實體、輕程序”的歷史傳統影響,我國學校采用習慣性思維進行學生管理,導致處理、處分學生依據不足、程序缺失等現象時有發生。此次著眼于對學生權益的切實保護,對于學生處分告知、學生申辯和申訴制定進行了明確和完善,更加符合學生管理實際,更具操作性。依法治校同樣也是對學生法制意識的示范,有利于權力博弈的過程、權利表達的過程中豐富教育契機與教育內容,提升學生的責任感,培養富有獨立意識、具有民主精神的青年人。
在此之前,我國高校已經有學生處分申訴制度,《北京市中小學學生獎勵和處分辦法》新增學生學生處分申訴制度是高校學生管理辦法的下沉,符合當前的中小學生現狀,也是一次好的示范,有利于在全國各地推廣。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學生 處分 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