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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等獲釋引港人不滿 香港市民敦促嚴懲"港獨"

黃之鋒、周永康及羅冠聰等被特區終審法院“放生”。(圖源:港媒)
海外網2月9日電 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沖擊香港特區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案上訴維持原判,法官在判詞中解釋,涉及暴力的示威應當判監禁,不應有追溯力,故不能應用在此案。香港政界人士擔心,若按此邏輯,“占中黑手”戴耀廷等或會獲輕判,他們認為應對戴等人予以重判,以免縱容暴力沖擊,損害法治,貽害未來。
同時,香港市民團體“保衛香港運動”8日下午到特區終審示威,認為3人發起的非法“占中”,敲響了香港治安惡化的警鐘,并促請法院嚴懲“港獨自決”、“公民抗命”等暴行。
香港政界:3名“占中”發起者未審 量刑應重判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立法會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議員馬逢國8日在接受港媒采訪時指出,黃之鋒等人本次上訴僥幸脫逃監禁,是因為特區終院以原訴法庭在裁決時,上訴庭仍未發出量刑的新指引,遂維持原判。不過,其他“占中”案件仍在審理中,他認為應當以新指引的規定判刑,才能體現法治精神,特別是違法“占領”情況嚴重,極具破壞力,法院更必須嚴肅處理。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坦言,特區終院的裁決給予大眾十分混亂的訊息:終院既認同上訴庭的判刑指引,同時又稱該指引不適用于黃之鋒等沖擊政府總部案,難免令人擔心倘有滋事分子在指引以外采取極端暴力時,法庭也會輕判了事。
葛珮帆批評,黃之鋒等人在本案中非法集結,暴力沖擊政府總部等犯罪行為證據確鑿,對特區政府的執法人員以至普羅市民造成嚴重的傷害,很多受其煽動的年輕人更鋃鐺入獄,前途盡毀,特區終院應判以更重的刑罰。葛珮帆慨嘆,特區終院這次判決,難免令人質疑法律面前并非人人平等。法院應檢視本次的裁決是否合理,以維護司法公正,以免縱容違法暴力沖擊的行為,貽害未來。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何啟明認為,上訴庭的新指引,量刑較舊有的嚴格,但估計其他涉及“占中”的“黑手”,會借特區終院指新指引“不具追溯力”的問題,稱“占中”發生時上訴庭仍未頒布新指引,一旦罪成可能獲輕判。他希望特區終審法院應盡快訂出明確指引,以免有違法者“博亂”,千方百計去逃避他們應負的法律責任。

終審法院派代表(前排左二)接收請愿信。(圖源:香港文匯報)
市民團體:嚴懲“港獨”和“占中”暴行
同時,香港市民團體“保衛香港運動”8日下午到特區終審示威,促請法院嚴懲“港獨自決”、“公民抗命”等暴行。示威者在特區終院門前高呼“法院判決,全城震怒”、“姑息養奸,后患無窮”、“促請法院,嚴懲暴徒”、“雙學三妖,入獄找數”等口號。
示威者引述1983年香港上訴法院5位資深法官在The Queen v。Lau Chiu-Tak(1984HKLR23)一案的判決,指覆核刑罰的權力乃適用于特殊情況下,讓上級法院必須更正下級法院的錯誤,同時法庭必須謹記過度輕判罪犯可能鼓勵了其他人故意觸犯同類刑事罪行。
示威者指出,2014年9月26日,黃之鋒在集會上聲稱“我們現在要奪回‘公民廣場’”,同時煽動年輕支持者和學生沖入政府總部的廣場結果在場學生齊聲起哄,蜂擁越欄沖入廣場,廣場被霸占及造成多人受傷。
示威者認為,黃之鋒等3人明顯是有預謀和配合去違法“占中”,完全不理會參與者的死活或嚴重受傷,以達成他們破壞社會秩序和拖垮政府之目的。上訴庭判處監禁的阻嚇性刑罰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更可以起到警示作用,防止年輕人誤墮法網。
示威者批評,特區終院本次裁決,給人以“放生黃之鋒等3人”的印象,與社會期望嚴懲暴徒的要求形成極大的落差,更令人以為暴徒行兇,破壞社會秩序與安寧將獲得縱容,或會誘使更多年輕人犯法,為日后的政治事件暴亂埋下炸彈。
示威者強調,為了香港的和平穩定,促請法院嚴懲“港獨自決”、“公民抗命”等暴行,不認同“政治暴徒”口說“關心社會,不為個人利益,有崇高理想”就可輕易甩身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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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月娥強調罪犯以行使憲法權利為請求輕判的理由不甚可取(截圖源于香港特區政府新聞網)
林鄭月娥:不能以行使憲法權利為由犯罪
香港特終審法院日前裁定3名違法“占中”人士沖擊特區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案件上訴維持原判,行政長官林鄭月娥7日到立法會出席質詢環節,批評反對派將此看得過分簡單。她引述判詞,強調罪犯以行使憲法權利為請求輕判的理由不甚可取。
據香港政府新聞網消息,林鄭月娥7日第二次出席半小時的質詢環節,一共回答了十條問題,包括6名建制派議員、4名反對派議員,議題包括醫療、法治等。民主黨許智峰稱,終審法院裁定黃之鋒等3人沖擊政總東翼前地案件上訴維持原判,證明特區政府上訴完全錯誤。
林鄭月娥回應說,她預計有反對派會得出這樣的結論,但事實并非如此,她建議議員詳細閱讀終審法院的裁決。
林鄭月娥表示,終審法院就沖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案所作裁決,沒有指律政司提出刑期復核做法錯誤;裁決為相關案件立下準則,且認同上訴法庭所做部分工作。林鄭月娥引述裁決指,若涉案行為被裁定為犯罪行為,必然代表涉事者已逾越合法行使憲法權利,以及受制裁和限制違法活動之間的分界線;罪犯以行使憲法權利,包括表達自由權利為理由請求輕判,都是不可取的。
林鄭月娥繼續指出,終審法院認同上訴法庭所指,在香港目前情況下,有相當必要對涉及暴力和大規模非法集結案件判處具有阻嚇性的刑罰,上訴法庭做法十分適當,也符合上訴法庭須為將來判刑事宜作出指引的職責。
據了解,香港終審法院本月6日對黃之鋒、周永康及羅冠聰等“占中”分子沖擊特區政府總部案上訴作出維持原審判刑,黃之鋒及羅冠聰分別被判80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周永康判緩刑1年,即三人毋須入獄。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表示,認同上訴庭指面對有暴力成分或非法集結案件,法庭有需要以更嚴峻方式處理,即使有較低暴力成分;以“公民抗命”等作為動機,都不應在判刑上起著太大(抵消刑事判決的)作用。但馬道立說,此次案件在上訴庭覆核刑期時,明顯不恰當引用判刑指引,以大幅度及更嚴峻方式判刑,因此裁定3人上訴成功,維持原審判決。
據了解,曾組織和參與非法“占中”的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2014年闖入特區政府總部廣場,于2016年7月21日被香港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犯有“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和“參與非法集會罪”。特區律政司認為刑罰過輕,后提出刑期覆核,要求改判三人監禁,香港高等法院去年8月17日對此作出判決,改判黃之鋒監禁6個月、周永康被判監禁7個月、羅冠聰被判監禁8個月。而后,3人獲批終審上訴許可,3人向終審法院就刑期提上訴。
編輯:曾珂
關鍵詞:黃之鋒等獲釋引港人不滿 香港市民敦促嚴懲"港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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