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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五種情況下采礦權不得辦理轉讓變更登記
據國土資源部網站消息,近日,國土部下發《關于完善礦產資源開采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提到,采礦權部分轉讓變更等五種情況下,采礦權不得辦理轉讓變更登記。
《通知》要求,采礦權申請人原則上應當為營利法人。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限制類礦種采礦權的,應當出具有關部門的項目核準文件。申請放射性礦產資源采礦權的,應當出具行業主管部門的項目核準文件。申請人在取得采礦許可證后,須具備其他相關法定條件后方可實施開采作業。
采礦權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或委托有關機構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登記管理機關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編制內容及評審須符合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相關規定。
新立采礦權申請范圍不得與已設礦業權垂直投影范圍重疊。三種情形除外:申請范圍與已設礦業權范圍重疊,申請人與已設礦業權人為同一主體的;油氣與非油氣之間,新立采礦權與已設礦業權重疊,雙方簽訂了互不影響和權益保護協議的。其中,新立油氣采礦權與已設小型露采砂石土類采礦權重疊,或新立小型露采砂石土類采礦權與已設油氣礦業權重疊,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了不影響已設礦業權人權益承諾的;新立可地浸砂巖型鈾礦采礦權與已設煤炭礦業權重疊,雙方簽訂了互不影響和權益保護協議的。
互不影響和權益保護協議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權益。采取承諾方式的,小型露采砂石土類采礦權申請人應當承諾不影響已設油氣礦業權勘查開采活動,確保安全生產、保護對方合法權益等;油氣采礦權申請人應當承諾合理避讓已設小型露采砂石土類采礦權,且不影響其開采活動,無法避讓的要主動退出,確保安全生產、保護對方合法權益等。
《通知》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礦權不得辦理轉讓變更登記:
1. 采礦權部分轉讓變更的;
2. 同一礦業權人存在重疊的礦業權單獨轉讓變更的;
3. 采礦權處于抵押備案狀態且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4. 未按要求繳納出讓收益(價款)等費用,未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的;
5. 采礦權被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立案查處,或法院、公安、監察等機關通知不得轉讓變更的。
除母公司與全資子公司之間的采礦權轉讓變更外,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的采礦權未滿10年不得轉讓變更,確需轉讓變更的,按協議出讓采礦權要件要求及程序辦理。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采礦 變更 礦業權 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