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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明年起使用ETC卡交納通行費不再開紙質票據
中新網12月26日電 據交通部網站消息,交通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印發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公告指出,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戶卡交納的通行費,以及ETC卡充值費可以開具通行費電子發票,不再開具紙質票據。
公告介紹,通行費電子發票的發票代碼為12位,編碼規則: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為12;發票號碼為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 通行費電子發票開具流程為:辦理ETC卡或用戶卡,發票服務平臺賬戶注冊,綁定ETC卡或用戶卡,發票開具。未辦理ETC卡或用戶卡的現金客戶,暫按原有方式交納通行費和索取票據。
公告指出,通行費電子發票分為兩種:一是左上角標識“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適用稅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以下稱征稅發票)。二是左上角無“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不征稅”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以下稱不征稅發票)。
公告明確,ETC后付費客戶和用戶卡客戶索取發票的,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開具的征稅發票;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暫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的不征稅發票。ETC預付費客戶可以自行選擇在充值后索取發票或者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后索取發票。
公告指出,客戶使用ETC卡或用戶卡通行收費公路并交納通行費的,可以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后第10個自然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起,登錄發票服務平臺,選擇相應通行記錄取得通行費電子發票;客戶可以在充值后實時登錄發票服務平臺,選擇相應充值記錄取得通行費電子發票。
公告指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符合規定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后,應當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登錄本省(區、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信息。
公告明確,2017年12月25日起,發票服務平臺注冊及綁卡功能正式上線。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戶卡交納的通行費,以及ETC卡充值費可以開具通行費電子發票,不再開具紙質票據。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發票 通行費 e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