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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不是“國語”
在現實生活當中,人們容易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說成“國語”。事實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推廣普及的普通話和規范漢字,而“國語”則是民國時期和現臺灣地區對現代漢語標準語的稱呼,二者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為一談。
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多語言、多文種是基本國情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語言是一個民族重要而顯著的特征,語言平等是民族平等的重要內容。《憲法》的這一規定,從國家根本大法的層面,確立了我國各民族語言的平等地位。
事實上,我國包括普通話、漢語方言和少數民族語言在內的所有語言都是國家寶貴的文化資源、經濟資源和戰略資源,都值得我們珍愛。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作出“大力推廣和規范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科學保護各民族語言文字”的決議,就是馬克思主義語言平等觀在新時代的繼承和發展。
我國從《憲法》到《民族區域自治法》再到《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只有“普通話”“規范漢字”“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都沒有“國語”。有人可能會認為,普通話和規范漢字是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是地方通用語言文字,因此,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的政治地位要高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其實,這是由于混淆了語言的使用功能和政治地位這兩個概念,從而得出的錯誤判斷。
從語言使用功能的角度看,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使用的廣度深度超出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普通話和規范漢字是全國人民通用的語言文字,甚至是全世界華人通用的語言文字,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只是局部區域通用的語言文字,影響力和通行范圍都相對狹小。從語言政治地位的角度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地位一樣,完全平等。因此,《憲法》中不僅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而且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這兩條根本性的原則規定,是我國語言文字工作的根本指針,體現了我國語言文字主體性和多樣性的辯證統一。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國家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可見,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權利,而國家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是義務。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還有幾條特殊的規定,一是“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依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二是“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三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些規定,為民族地區根據其他法律的規定變通執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提供了法律依據。簡而言之,就是國家在民族地區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還得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以及各地立法機構制定的語言文字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變通執行,不能搞“一刀切”。
語言是一個民族的象征,少數民族對本民族語言文字有著特殊的感情,往往把對自己語言文字的尊重看成是對自己民族的尊重。所以,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應該把學習使用語言文字的權利交到公民的手里,讓他們自由選擇學習使用或者不學習使用何種語言文字。(作者單位:中國民族語文翻譯局)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語言文字 國家 通用 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