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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立法保護徽州古建筑 允許合法流轉古民居所有權或使用權
新華社合肥12月22日電(記者水金辰、劉美子)安徽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日前審查批準了《黃山市徽州古建筑保護條例》。該條例規定將實行古建筑保護責任人制度,古民居所有權或使用權可合法流轉。
據介紹,條例所稱古建筑是指黃山市境內建于1949年以前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并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列入保護名錄的各類建筑物。
條例明確,對古建筑保護實行名錄管理,列入保護名錄的古建筑建立檔案,設立標志。在古建筑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有損于古建筑保護的其他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等作業。古建筑維修要遵循“最小干預原則”。
條例規定,實行古建筑保護責任人制度。縣(區)文物主管部門要與古建筑保護責任人簽訂責任書。其中,國有古建筑,使用人是保護責任人;使用人不明確的,古建筑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是保護責任人。非國有古建筑,所有權人是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晰的,使用人是保護責任人。租賃房屋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外,條例明確可通過多種有利于保護的方式合理利用古建筑。
徽州古建筑的產權如何界定?條例明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合法流轉方式取得古民居所有權或者使用權。黃山市政府將整合全市古民居產權集中交易平臺,促進古民居產權依法有序流轉。
編輯:曾珂
關鍵詞:安徽立法保護徽州古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