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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紅燈抄告單位本身也是在“闖紅燈”
遼寧大連市交警部門近日對外披露,繼機動車不禮讓斑馬線將被罰款扣分后,針對行人斜穿馬路的違法行為也將出臺新舉措。大連交警部門將增設人臉識別設備,橫穿馬路不僅要錄入行人交通違法數據庫,還將抄告到當事人單位,并記入個人誠信檔案。(12月21日中新網)
行人闖紅燈、橫穿馬路作為一種違法行為,交警給出處罰無可厚非,并且也不缺乏處罰的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此就有明確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只是在現實中,囿于執法成本的考慮,對于行人闖紅燈大多只進行警示教育,予以罰款的并不多見。
一些地方的交警部門要對行人闖紅燈行為進行干預、處罰,大可按照相關法律要求嚴格執行即是。但是,放著既有的法律規定不執行,而搞所謂的“執法創新”,將闖紅燈的行人信息抄告到當事人的單位,這就有點法外懲戒之嫌了,也未嘗不是一種“闖紅燈”。
的確,將闖紅燈當事人違法行為抄告單位,不管是對當事人的形象、信譽,還是實際的利益都具負面影響,也間接實現了懲戒,這比直接的罰款、教育,或許能夠形成更有力的震懾。但交警對執法對象的處罰,不能怎么有效怎么來,其應該遵循的標準只有一個,那就是法律規定。除此之外,都超出了合法的執法限度。
事實上,抄告單位這一做法本身也蘊含著一種執法上的“任性”和不公平。比如,沒有單位的,抄告給所屬社區;沒有固定住所的,利用戶外LED顯示屏曝光行人交通違法行為。從中可以看出,交警到底作出何種處罰,居然是依據執法對象的情況來區別對待的,那就是說執法其實沒了標準,而變成了“看碟下菜”。那么,一個沒有社會關系的人,是不是就可以免除處罰?顯然,如此任性做法,缺乏執法應有的嚴肅性和公平性。
執法創新不是不可以有,但創新的邊界應該止于法律的規定,而不是想怎么來就怎么來。從現實來看,一些交通違法行為之所以高發,關鍵不是在于執法方式不“新”,而恰恰是既有的法律規定未能被嚴格執行,缺乏執法的定力和剛性,也未給社會形成準確的心理預期。縱觀這些所謂的執法創新,其實大多表現為“一陣風”,很難持續,難免落入“運動式執法”的窠臼。
交通執法嚴起來是好事,可“嚴”只能是法律范疇之內的“嚴”,否則就構成了“人治”之嚴,其對法治和社會法治信仰的傷害,比行人闖紅燈恐怕要嚴重得多。所以,那些有越界之嫌的所謂執法創新,是該好好清理了。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闖紅燈 執法 抄告 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