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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審:治污不力 市長將被約談
原標題: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審:治污不力,市長將被約談并公開情況
今后再出現土壤污染問題突出或防治工作不力等問題,市長或將被約談。12月22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二審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增加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土壤污染問題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約談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政府應加強對沙漠等未利用地污染的監管
對超過大氣污染、水污染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以及未完成改善目標的地區,2015年8月修訂通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和2017年6月修訂通過的水污染防治法,均規定了約談措施。
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有的常委會委員即建議參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相關規定,增加有關約談的規定,進一步加大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防治土壤污染的責任。草案二審稿采納了這一建議。
針對時有發生的向沙漠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問題,草案還加強對未利用地的保護和管理,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向沙漠、灘涂、鹽堿地、沼澤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等行為的監督檢查。”
曾發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地塊,要重點監測
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的特點,只有加強監測,掌握污染狀況,才能提高防治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對此,草案二審稿規定,對產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作為污水灌溉區、規模化養殖、曾作為工礦用地等農用地地塊,對曾用于生產、使用、貯存、回收、處置有毒有害物質,曾用于固體廢物堆放、填埋,曾發生過重特大污染事故等建設用地地塊,進行重點監測。
此外,草案二審稿還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環保主管部門發現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自行監測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編輯:曾珂
關鍵詞: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