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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黃燈”違法,但“等同闖紅燈”值得商榷

2017年12月06日 11:08 | 作者:劉昌松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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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燈只是警示而非禁止標志,“闖黃燈”與“闖紅燈”相比,主觀惡性要輕些,兩者在違法程度上應有所區別。

據新京報報道,男子趙亮駕駛小客車“闖黃燈”駛至門頭溝區某路口處時,恰逢騎著電動自行車、因避讓車輛而逆行的李愷,雙方車輛發生碰撞。海淀法院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審判決趙亮承擔全部責任。趙亮不服,12月4日該案進行二審。

在網上,該案引發不小的爭議,爭議主要在于兩點:首先,“闖黃燈”是否應等同于“闖紅燈”;其次,“闖黃燈”是否就一定要負全責?

“闖黃燈”該等同于“闖紅燈”嗎?涉事交管部門秉持“后果導向”給出了肯定說法。趙亮一方其實也承認“闖黃燈”違法,但認為只是輕微違法,不能等同“闖紅燈”一樣嚴重。這有些道理:“紅燈停,綠燈行”,人們普遍認為紅燈才是禁止標志,黃燈只是警示而非禁止標志;“闖黃燈”與“闖紅燈”相比,主觀惡性要輕些。因此,闖黃燈的確違法,但同闖紅燈相比,在違法程度上應有所區別。

2013年1月1日起,被稱為“史上最嚴交規”的修訂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正式施行,規定“闖黃燈”同“闖紅燈”一樣要扣6分。但很快就引發巨大爭議。此后公安部以緊急通知叫停,稱闖黃燈應“以教育警示為主,暫不予以處罰”。這一記暫停一直持續到現在,背后則是執法對社會認知習慣的尊重。

既然處罰上“闖黃燈”區別于“闖紅燈”,而在發生事故的責任認定上對兩者不作任何區別,確實值得商榷。

而對于“闖黃燈”負全責的問題,也有置喙空間。《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趙亮與李愷事發時在同一條直線道路上行駛,“黃燈”亮起,對彼此的法律意義相同,兩者都不應“闖黃燈”。

趙亮駕駛機動車闖黃燈,當然應承擔責任,而李愷駕駛的非機動車也闖了黃燈,還拐到了逆行道上(雖事出有因,但那是向第三方追償的事),這才造成了事故。雙方對事故發生都存在一定過錯。將事故責任全部歸于前者,可能欠妥。況且,責任認定書只是案件中證據之一,法院應當根據查明的事實與雙方過錯,作出責任劃分和相應判決。

“闖黃燈”違法,跟“闖黃燈”等同闖紅燈、“闖黃燈”應擔全責,是三個層面的問題,這點必須廓清。

□劉昌松(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編輯:李晨陽

關鍵詞:闖黃燈 違法 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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