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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附加費”難治 根子還在低價游
重陽節將至,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消費警示,提醒老年消費者在選購保健食品、投資理財、旅游出行、居家養老方面的注意事項,其中特別提出,部分旅行社針對老年人要求的“年齡附加費”是國家明令禁止收取的,老人可以第一時間向旅游主管部門反映,保留相關證據,及時維權。
從媒體的報道來看,旅游領域的“年齡附加費”其實已有年頭。此番適逢重陽節,又有媒體再次提醒老年群體避免落入“年齡附加費”消費陷阱,說明該項費用的收取仍舊比較普遍。而稍加辨析就可發現,這種一般針對老人和孩子的附加費,并非因為這個群體需要提供特殊服務而產生,其實質上是“低價游”模式的必然產物。
在旅游市場,“低價游”往往最容易吸引老年群體。但“低價游”只是一個表面的噱頭,其得以形成的一個重要前提便是游客在旅游的過程中,還必須按照旅行社和導游的要求進行一定額度的消費,從而保障旅行社的正常營收。可老人和小孩群體,恰恰又不具備足夠的消費能力。在這種背景下,向特定群體提前收取“年齡附加費”,就成了旅行社變相的“保本”之道。
按照一般的市場邏輯,旅行社不做虧本買賣,既然是“低價游”了,向不消費的游客收取一定的“年齡附加費”也算正當要求。但事實上,無論是“低價游”還是收取“年齡附加費”,本身都是違規之舉。一方面,旅行社推出“低價游”模式,涉及不正當的旅游市場競爭,也很容易形成對游客的欺詐,目前已被國家旅游局明令禁止;另一方面,向不同群體收取額外附加費,也違反了相關規定,且有年齡歧視之嫌,若這一做法行得通,勢必形成“破窗效應”,從而構成對多數游客的權益侵犯。其實,只要是正常的消費協議之外的費用收取,都該受到嚴格限制。
但很明顯,“年齡附加費”的形成,根子還在于“低價游”模式的大行其道。換言之,只要這種模式不能得到徹底治理,即便沒有“年齡附加費”,也會形成新的對消費者權益構成損害的“收費”借口。因此,在提醒老人注意類似消費陷阱,并增強維權意識的同時,對于“年齡附加費”的治理,還是要回到嚴格打擊“低價游”的軌道上來。
2015年,國家旅游局發布了相關規定,首次以文件形式定義了“不合理低價游”,并明確了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處理的標準,為打擊“低價游”提供了制度基礎。但從“低價游”所產生的背景來看,僅僅是盯著旅行社其實還遠遠不夠,“低價游”在根本上說是旅游市場低端化和不成熟的一種表現。比如,不止旅行社希望靠“低價游”來招攬游客,一些景點和商家也希望靠“低價游”攬客與強制消費來支撐營收,這就涉及旅游市場的利益分配和盈利模式問題。當然,游客之所以難以避免“低價游”陷阱,除了“貪便宜”心理,也與旅游市場的監管疲軟有直接聯系。但不管如何,“低價游”模式,都不應成為旅游市場的主流。
置于重陽節和深度老齡社會的大背景下,“年齡附加費”的存在,確實是損害老人消費權益的一個重要隱患,必須加以清理和查處。而置于旅游市場良性發展的角度,“年齡附加費”的堅挺,其實也是再次提醒監管部門,不應低估“低價游”模式對正常消費環境的影響,治理還需持續和加碼。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年齡附加費 低價游 旅游 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