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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隱孕”者惡意應聘,“弱勢”的是企業
“員工入職三天就宣布懷孕,孕期幾乎沒正常工作,產假結束后就遞了辭職信。”9月6日,浙江一家公司的負責人張先生吐槽起一件令人郁悶的事。記者在和寧波眾多人事經理聊天中,發現他們對“隱孕”入職的女員工也相當頭疼。(9月10日新聞晨報)
從懷孕初期應聘到公司上班,產假結束后即匆匆辭職,意味著“隱孕”入職者幾乎白拿了很長時間的工資。當然,按照勞動法規的規定,女工孕期保胎、產檢以及在懷孕七個月以上時,有權享受相應的休息等保護待遇,生育前后享受產假,那么,入職三天宣布懷孕請求公司照顧,直至進入產假,這期間幾乎沒有正常工作并大多處于休息狀態,屬于女職工孕期產期的正常權益,應無可非議;但產期結束后就要求辭職,若拿不出讓人信服的理由,這很像是惡意應聘、惡意辭職——就是到公司來“蹭”孕期產期待遇的。
女工孕期應聘,成功率很低,因而出現了“隱孕”求職的現象,而用人單位若要求應聘者做入職前孕檢,則違反《就業促進法》;而對“隱孕”者解除勞動合同,則違反《勞動合同法》。寧波勞動仲裁機構就曾裁決過這樣的案例:某女士入職后告知公司自己懷孕,公司認為其隱瞞已孕事實,勞動合同應認為無效,但仲裁機構裁決合同有效,辭退孕期職工違法。
應該說,勞動法律法規在利益保護問題上向職工特別是孕期女職工傾斜,是保護弱者,人性化的體現。在經濟發展與勞動者利益相沖突的問題上,國家立法向勞動者一方傾斜,首先主張人的權益,也是社會文明、國家人文關懷的體現。“隱孕”現象未必說明立法有錯,但不以就業為目的的惡意應聘現象,應引起立法與管理層面的關注。有些“隱孕”應聘者惡意利用法律法規中保護職工權益的規定,把企業當成孕期“避暑地”,“蹭”完孕期待遇后馬上走人,對企業顯然是有失公平。但也不能因此就懷疑保護孕期職工以及賦予職工辭職權利條款的合理性,這涉及到廣大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不能因為出現某些“隱孕”“蹭孕期福利”的不誠信問題,而變更法律規定。
誠信的問題,應該用誠信方面的管理辦法來解決。“隱孕”者惡意應聘、惡意辭職,顯然有失誠信,對這種問題,勞動就業管理部門應有針對性地為應聘者建立一種應聘誠信檔案,以及應聘入職人員誠信問題審核鑒定機制,由用人單位將某些應聘者涉嫌不誠信的事實提交管理部門鑒定;應聘者、入職人員的某些行為一旦被認定存在不誠信甚至欺詐,就在其誠信檔案中記錄一筆,甚至拉入“黑名單”,讓惡意應聘者付出代價。
制度要保護弱者,也要守護公平。而某些制度條款一旦出現可以被惡意利用的軟肋,“強弱”瞬間即發生顛倒,因此有關方面也應注意“企業弱勢”的問題。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隱孕 惡意 應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