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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官員應慎言“就地免職”

2017年08月17日 15:15 | 作者:徐林生 |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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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山西晉中和順呂鑫煤業發生滑坡事故。該縣煤炭管理局局長張瑞清帶隊前往調查時,因工作不深入、不細致,導致出現重大失誤,延誤了搶險救援。8月15日,和順縣委縣政府有關負責人表示,張瑞清被“就地免職”。(8月16日央廣網)

目前,現場搶險救援正在進行,事故原因正在調查。由于礦企涉嫌瞞報傷亡情況,還造成通過自媒體曝光真相的一網民被錯誤處以拘留處罰,引發輿論關注,當事官員被嚴肅追責,咎由自取。不過,對該失職官員采取“就地免職”的問責方式,卻值得商榷。

“就地免職”,實際就是立即免職。一般而言,煤炭局局長會兼黨內職務,假如這次和順縣委經過必要程序后,宣布免去其黨內職務,符合黨章規定。因為上級黨組織可以直接撤銷下級組織的黨員在黨內的一切職務,直至開除黨籍。但是,張瑞清煤炭局局長的行政職務,縣委縣政府卻不能說免就免,因為涉及極為嚴肅的任免權限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縣級煤炭局局長屬于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其任免權屬于該縣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該法第十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換句話說,免除一個縣政府組成人員的行政職務,是該縣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的專屬權力,現行法律并未授予任何級別的黨組織和政府,免除同級政府組成人員行政職務的權力。

對照上述法律法規,張瑞清的縣煤炭局局長職務的免除或撤銷,必須由和順縣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決定,而不應該是縣委縣政府決定。縣委縣政府可以做的,是建議或提議該縣人大常委會按程序作出免職或撤職處理。假如沒有經過上述程序,對一個政府組成人員直接作出“就地免職”的處分,顯然違反現行法律規定,是對人民代表制度的無視,是越俎代庖行為,也是無效的決定。

一段時間以來,未經人大機構審議,直接撤銷官員行政職務的新聞不時見諸媒體,常用語就是所謂的“就地免職”。這種新聞初一看似乎嚴肅法紀,雷厲風行,受眾或許會拍手稱快,但仔細考量,則與法治精神背道而馳,有明顯人治痕跡。

事實上,我國法律并未給免除各級政府組成人員行政職務的程序留下什么空白,而是早就有明確、具體、嚴肅的規定。“就地免職”實際就是未經必要程序,立即免職,涉嫌程序違法。第一時間問責失職瀆職官員是應該的,但慎言“就地免職”為好。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官員 問責 慎言 程序 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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