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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團團伙伙崇尚君子之交
前不久,全國政協機關傳達了中共中央關于孫懷山嚴重違紀案件有關問題情況的通報,其中的重要一條是搞“團團伙伙”。
“團團伙伙”源于“團伙”,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為:糾集在一起從事不軌活動的小集團,比如“流氓團伙”“盜竊團伙”“販毒團伙”等。而百度關于“團團伙伙”的解釋是:在利益集團內部,掌權者為了私利而抱團合伙。”可見,團團伙伙已經不再是簡單的一小撮“違法犯罪者”,而是人數不在少數的利益集團;其違法違紀行為已不局限于為了私利或因矛盾而盜竊搶劫、殺人放火,而多是在政治上圖謀不軌。所以,后者的危害要遠遠大于前者,更加值得警惕。
團團伙伙現象古已有之。比如古代的朋黨,與此相關的詞匯也較多,如朋比為奸、黨同伐異等。朋黨和團團伙伙雖然在字面上有差異,但二者奉行的都是“小團體主義”“山頭主義”“圈子文化”,都是封建社會人身依附關系和江湖幫派的產物。
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黨內決不能搞封建依附那一套,決不能搞小山頭、小圈子、小團伙那一套,決不能搞門客、門宦、門附那一套,搞這種東西總有一天會出事!”但是仍有一些人熱衷于此,將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做私權,把國家資源當做私產,把下屬當做家臣,選人用人“一言堂”,大肆網羅親朋故友、同鄉同事,拉幫結派,結黨營私,打造“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利益共同體,罔顧黨紀國法,不惜踩紅線、觸底線。
為什么要反對在黨內搞團團伙伙?
首先,團團伙伙嚴重污染政治生態,嚴重損害黨和國家利益。唐朝末年的“牛李黨爭”從唐憲宗時期開始,到唐宣宗時期才結束,持續時間長達40年。以致唐文宗有“去河北賊易,去朝中朋黨難”之嘆,大大加深了唐朝后期的統治危機。紅軍長征時張國燾搞小圈子分裂紅軍、分裂黨,甚至另立中央;新中國成立后高崗、饒漱石搞小圈子陰謀篡奪黨和國家最高權力,等等,都給黨和國家造成了極大的危害。
其次,團團伙伙任人唯親、黨同伐異,不利于選賢與能,嚴重損害社會的公平公正。團團伙伙最擅長的就是嫉賢妒能,排除異己。唐朝有名的奸相、口蜜腹劍的李林甫就屬此類,為了保住自己的相位,他大肆收買宦官、妃嬪,培植黨羽,只要看到朝中有才之人冒出,他就組織人羅織其罪名,誹謗攻擊。宋朝王安石變法之所以失敗,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王安石搞宗派主義,重用呂惠卿、蔡京、曾布、鄧綰等小人,貶謫蘇軾、蘇轍、程顥等正直之士。
再次,團團伙伙嚴重脫離群眾,將團體利益、個人利益凌駕于集體利益和國家利益之上,踐踏黨紀國法,導致扎堆腐敗和塌方式腐敗。團團伙伙就像一根繩上的螞蚱,那條繩就是利益。明初四大案之一的郭桓案就屬于官吏合伙貪污的案件。戶部侍郎郭桓等人,伙同各省官吏作弊,盜賣官糧,不顧百姓死活,貪污糧食總計兩千四百多萬石。中共十八大以來,“秘書幫”“石油幫”“山西幫”等團伙,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貪污受賄,大搞權錢交易,在黨內、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團團伙伙貪的是私利,謀的是私權,走的是邪路,嚴重背離了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雖然一時風光無限,但其劣跡昭彰,在黨紀國法面前最終將走向“呼喇喇似大廈傾”。
“君子之交淡如水,為政之道清似茶。”幾千年的中國傳統文化一直提倡和而不同、群而不黨的君子之交,我們黨內也向來主張同心同德、清清爽爽的同志情誼,而鮮明地反對團團伙伙。1929年,毛澤東同志起草的古田會議決議的一部分《關于糾正黨內的錯誤思想》一文中指出:小團體主義只注意自己小團體的利益,不注意整體的利益,表面上不是為個人,實際上包含了極狹隘的個人主義,同樣地具有很大的銷蝕作用和離心作用。1944年,毛澤東同志在《為人民服務》一文中寫道:“我們都是來自五湖四海,為了一個共同的革命目標,走到一起來了。”這句話意思是為了革命,為了解放全中國,我們從五湖四海聚集到一起奮斗,而不是為了個人私利、小團伙利益和山頭利益。上世紀80年代,鄧小平特別指出:“黨內無論如何不能形成小派、小圈子”,“那個東西害死人”,“錯誤就從這里犯起”。2014年12月29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時指出:“把黨的紀律建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強化紀律剛性約束,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黨內決不容忍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可見歷屆黨和國家最高領導人都非常重視預防黨內“團團伙伙”的出現。
事實證明,無論是對于一個國家、一個政黨,還是一個單位,講團結,不搞團團伙伙,大家同心同德,甩開膀子一起干,政治就會清明,人心就會凝聚,事業就會發達,前景就會一片光明。管鮑之交促成齊國春秋首霸,房謀杜斷成就貞觀之治,姚崇、宋璟等聯手締造開元盛世等比比皆是。團團伙伙盛行,各行其是,黨同伐異,就會政治黑暗,人心離散,矛盾重重,事業發展就會遭受挫折甚至失敗。
唐太宗李世民說過:“夫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古為鏡,可以知興替;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古往今來的團團伙伙之害和君子之交之利難道還不能引起我們的深刻反思嗎?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團伙 團團 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