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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嚴禁用于企業融資擔保
中新網8月2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近期,財政部印發《關于試點發展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品種的通知》。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鼓勵地方試點發展項目收益專項債券,有利于防范化解地方債務風險。應加強專項債券項目對應資產管理,嚴禁將專項債券對應的資產用于為融資平臺公司等企業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有關負責人表示,印發《通知》,目的是指導地方在法定專項債務限額內,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項目分類發行專項債券,發展實現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專項債券品種,同步研究建立專項債券與項目資產、收益相對應的制度,立足我國國情、從我國實際出發,打造中國版的地方政府市政項目“收益債”。
在法定專項債務限額內,鼓勵地方試點發展項目收益專項債券,是堅持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健全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的重要舉措,有利于防范化解地方債務風險。
有關負責人表示,在法定專項債務限額內,試點發行項目收益專項債券是落實預算法和國發〔2014〕43號文件精神的重要舉措,既與現行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預算管理政策高度銜接,又在規模管理、項目要求、發行方式、信息披露方面具有鮮明的特點。
一是債券規模。嚴格執行法定限額管理,各地試點分類發行項目收益專項債券的規模,應當在國務院批準的本地區專項債務限額內統籌安排,包括當年新增專項債務限額、上年末專項債務余額低于限額的部分。
二是債券項目。分類發行項目收益專項債券籌集資金建設的項目,應當能夠產生持續穩定、反映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的現金流,且現金流應當能夠覆蓋專項債券還本付息。
三是債券發行。項目收益專項債券嚴格對應項目發行,可以對應單一項目發行,也可以對應同一地區多個項目集合發行,具體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
四是信息披露。地方政府應當及時披露項目收益專項債券及其項目信息,包括專項債券對應的項目概況、項目預期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專項債券規模和期限、發行計劃安排、還本付息等信息,以及項目進度、專項債券資金使用情況等信息。
五是償債責任。項目收益專項債券對應的項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應當按照項目對應的專項債券余額統籌安排資金,專門用于償還到期債券本金,不得通過其他項目對應的項目收益償還到期債券本金。
有關負責人說,項目收益專項債券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如土地儲備、政府收費公路等。這些項目形成的對應資產,必須嚴格加強管理,為今后到期專項債務償還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摸清底數,動態監測。專項債券形成的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省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統一要求,同步組織建立專項債券對應資產的統計報告制度,實現對專項債券對應資產的動態監測。
二是強化管理,合規使用。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項目單位等加強專項債券項目對應資產管理,嚴禁將專項債券對應的資產用于為融資平臺公司等企業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專項 債券 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