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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推"去產能" 民革云南與省高院進行提案面商
民革云南省委會與省高院進行提案面商
助推“去產能” 解決破產難題
“你們的提案完全切中要害,太感謝了。以前只是我們干活的同志呼吁,影響力不大。現在有了民主黨派和政協的關注,問題解決邁出積極一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孫熹興奮地說。近日,民革云南省委會與云南省高院舉行提案面商會,就政協云南省十一屆五次會議第530號提案進行面對面交流,該提案針對云南省司法實踐中辦理企業破產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關于推進破產程序便利化、助推經濟平穩發展的建議。
“去產能”須需解決破產問題
近日,國務院召開會議,深入探討了去產能問題。會議指出,對列入年度去產能任務的煤礦要在11月底全部退出。淘汰、停建、緩建煤電項目的任務要盡快明確時限、責任到人。要把做好轉崗職工分流安置放在突出位置。加快培育新動能,強化就業困難職工托底幫扶,確保分流職工就業有出路、生活有保障。加強債務處置指導,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實施兼并重組。
當前,供給側改革的重要任務是“三去一降一補”,尤其是“去產能”工作的推進,必然會產生企業破產、失業職工安置等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的處理關系到發展的大局,也關系到“去產能”工作的持續進行。
推進破產便利化,積極妥善處理僵尸企業,將低效產能、落后產能退出市場,有利于加快產業結構升級、釋放出新需求,創造新供給。然而,若處置不當,則可能引發不必要的社會問題。無論從規范社會經濟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還是從社會和諧穩定來說,依照破產法,推動破產便利化都至關重要,也是未來一段時期,需要關注和解決的問題。
我國的法律規定,公司破產必須經過人民法院的審理和裁定才能確認,不經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自身不能進入破產程序。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公司破產必須有申請,申請人可以是公司自己,也可以是其他債權人公司。自己申請時,主要是認為公司已經資不抵債,無法再繼續經營。債權人申請時,主要是認為債務公司不能償還到期債務,已出現資不抵債。盡管法律有如此規定,但在我國,絕大多數是公司自己申請破產,幾乎很少有債權人申請破產。公司或者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需要指定破產管理人。再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隨后再進入具體的申報流程。
要破產問題重重
破產程序有兩個重要角色:一個是破產管理人,負責清理破產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實現資產的優化配置,令企業重獲新生或者清退落后產能;另一個是法官,負責把握破產程序中的合法性和監督破產管理人的履行職責。
530號提案面商會,如同破產管理人與法官的對話。民革在社會法制領域具有優勢,黨員中有不少律師、法官、檢察官等法律工作者。530號提案的執筆者王俊杰是一名律師,也是一名民革黨員。王俊杰具有破產管理人資質,他結合工作實踐,學習鉆研企業破產法,在專門審理破產案件的法官看來,530號提案說的都是“內行話”,分析得十分準確。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庭法官張彬坦言,每年破產的企業千千萬萬,但只有少量企業進入法院破產審判程序。除了不滿足立案條件外,地方政府不支持,法官和破產管理人不積極也是重要原因。比如有的企業是招商引資來的,即便年年虧損、扭虧無望,完全具備破產條件,有的領導考慮到政績和可能的責任承擔等因素,寧愿財政“輸血”,讓企業茍活,也不允許企業申請破產。因為破產案件數量較少,很多法官都沒有遇到過,加上專業性強,審理難度大,很多法官無法勝任破產案件審理工作。
最關鍵的一點是,據統計我國辦理破產案件平均年限是1.7年,一個破產案件耗時兩三年很正常。負責破產案件的法官一年還辦不完一個案件,而其他法官一年可以辦理上百個民事案件,按照目前的法院績效考核制度,對辦理破產案件的法官就不公平,打擊其積極性。企業經營失敗,沒錢才申請破產,相當部分是“無產可破”的案件,無力承擔破產管理人費用,破產管理人自然不愿接手“燙手山芋”。
成立破產法律援助基金
530號提案建議各級政府建立企業破產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用于支付援助或墊付具有公益性質的破產企業維穩和破產費用。在王俊杰看來,破產法律援助專項基金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基金來源可以有三個方面:一為政府財政部門撥付的專項資金;二為法院從其他破產案件管理人報酬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三為社會機構或個人自愿捐助的資金。王俊杰表示,他樂意免費做一些破產法律援助案件,只是當遇到破產大案時,法院可以優先考慮一下做過援助案件的律師,這樣也能激發破產管理人的動力。
“當然,目前云南破產專項基金還需經歷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我們會盡力朝著好的方向努力。”孫熹表示,建立企業破產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的建議,目前也是最高院在積極倡導的模式,尤其是在執行轉破產將推行的契機下,該專項資金的建立將有助于破產制度發揮“去產能”的重要作用,激發破產管理人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審判效率。
孫熹透露,省高院民二庭將在7月份組織全省范圍內的破產法官培訓,發放新的破產法官審判指導手冊,提高破產法官的審判技能。下一步,省高院還將對破產管理人進行“動態管理”和“分級管理”,即不適職的淘汰機制和不同案件不同級別的管理人參與的制度。
民革云南省委會調研處負責人李星瓊說,對建立破產法律援助專項資金、法官審理破產案件績效考核不合理等問題,可以通過社情民意等渠道向上反映,助推問題的解決。
編輯:李晨陽
關鍵詞:破產 法官 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