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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幼女賣淫”,法律就該從嚴
這次的《解釋》,可以看作對近年輿論關注的“強迫幼女賣淫”、保護未成年人的積極回應,體現了司法的人文關懷和溫暖。
最高法、最高檢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將于今年7月25日起實施。這部司法解釋突出了對未成年人、孕婦等特殊群體的保護,只要強迫幼女賣淫的,就屬于強迫賣淫罪的“情節嚴重”,將施以嚴懲。
這次的《解釋》,可以看作對近年輿論關注的“強迫幼女賣淫”、保護未成年人的積極回應,體現了司法的人文關懷和溫暖。有關賣淫的司法政策,也從更強調打擊犯罪,向保護特定弱勢群體權利切換。
現行的有關組織賣淫犯罪的司法解釋,已經嚴重“超期服役”。原來,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原有的1979年版《刑法》之外公布了《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強化打擊賣淫嫖娼犯罪;1992年12月,兩高發布了《關于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但之后《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已被現行刑法所吸納,解答的效力已經終止,特別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組織賣淫的犯罪規定,已經做了大調整,相應司法解釋出臺理所當然。
如果說1991年的《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更多是為了打擊賣淫這些社會丑惡現象、維護社會風氣的話,那么在20多年之后,社會對于涉及賣淫犯罪更多的關切點,轉向了保護特定弱勢群體的權利,包括幼女、未成年人、殘疾人,防止她們受到性侵害、性壓榨。包括之前公眾對于“嫖宿幼女罪”的詬病,之前看似難以啟齒的14周歲以上男性遭性侵害問題,等等,都在刑法中得到修正。
這次兩高的《解釋》突出了對未成年人、孕婦等特殊群體的保護,對于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其“情節嚴重”標準和“入罪標準”參照組織普通人員賣淫的人數標準“減半設置”,以體現對這類犯罪的嚴懲;對于強迫幼女賣淫,更是設了紅線,不需要人數的限定,即屬于強迫賣淫罪的“情節嚴重”。《刑法修正案(九)》規定“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近年來,針對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層出不窮。
比如,近日,一位微博網紅大V被爆料孌童,并且開設色情網站,其中就有兒童色情視頻、兒童色情交友等不堪入目的內容。而最近媒體曝光的“孌童癖QQ群”,更是讓人難以直視,一些兒童被成人非法引誘,陷入裸聊,甚至提供性服務。
一些校園霸凌事件,也往往和逼迫未成年人賣淫罪行相關聯。對于“孌童癖”、“逼迫幼女賣淫”等禽獸罪行,空喊“毀三觀”“辣眼睛”是沒有用的,只表示憤怒也是軟弱的。這些罪行背后,是陰森的對于未成年人經濟上的性榨取、精神上的性奴役。法律上必須正視這些低于人性標準的罪行,將之明正典刑;司法政策也應該拿出“重其所重”的鮮明態度,加以嚴懲,才能還社會一片風清氣朗。
應該看到,從《刑法修正案(九)》到這次的兩高的司法解釋,在涉及組織賣淫的司法政策中,中國正體現出更陽光的態度、更嚴厲的懲罰,以及更扎實的對于特定弱勢群體的保護。社會環境將變得更開放、寬松,但對于未成年人等群體的性保護更加嚴格,才是司法應有的人文之光。(社論)
編輯:梁霄
關鍵詞:強迫 幼女 賣淫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