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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花1300萬買了200多件“古玩” 像是買青菜
缺乏鑒賞能力卻沖動涉足古玩市場,佛山一男子不到一年時間簽下1300多萬元“古董”的訂單,本想借機轉賣古董發財,卻不料弄得債務纏身,還被古玩店老板起訴要求其支付1300余萬元貨款。新快報記者7月12日從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獲悉,該案于近日一審宣判,雙方簽訂的合同可撤銷,該男子無需支付千萬貨款。
感覺受騙沒付款結果被起訴,佛山南海區法院認定雙方交易屬重大誤解撤銷買賣合同
緣起
半年花1300多萬元
買了200多件沒證書沒發票的“古玩”
2014年底,佛山一名男子黃某開始投資古玩,結識一名店主后長期在同一古玩店購買。首次購買時,黃某在店主梁某處購買了“元青花人物罐”等6個瓷器瓶,總價28萬元并如數付款。之后黃某開啟“瘋狂采購”模式,每隔兩天就到梁某店鋪內采購數十萬元的“古玩”。2015年4月29日,黃某還一次性買下了280萬元的“古玩”一批,含“宣德五彩大罐”等17對陶器,每對的價格均不低于10萬元。直至當年5月底,黃某最后一次以26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宣德銅爐龍”等8件銅器,黃某半年時間內已在梁某處購買了近1400萬元的200多件“古玩”。但黃某除實際支付了第一筆購物款28萬元以外,其余所有款項均沒有實際支付,而是以賒賬的方式購買,僅出具了欠條便拿走了貨物。盡管一直沒有拿到現金,但梁某還是一次又一次以高價出售“古玩”予黃某,“我知道他有幾處房產和公司股權,相信他才賣給他。”對此梁某表示。
黃某分批購買的200多件“古玩”中,既沒有相關證書認定,也沒有發票,只有梁某在黃某每次購買時出具的欠條,欠條上也大多不列明物品單價,只是隨意地列個總價,平均下來每件物品的價格均不低于10萬元。
對于定價方式,梁某解釋:“瓷器都是家人多年前購回的,參照周邊店鋪物品大小、旅游區貨物定價來給自家物品定價,七天內可退可換。”如今,這200多件“古玩”仍放置在黃某的兩處住所里,在訴訟中被法院查封。
2016年1月,因黃某未按欠條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1300萬元的貨款,梁某將黃某及其家屬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貨款及利息。黃某則反訴稱,雙方的交易完全不符合正常合法交易的條件,是在欺騙的條件下達成,應予撤銷,梁某應返還已支付的款項。
交鋒
買家:送檢六件結果全是現代仿品
賣家:賣方沒義務向買方說明真偽
法庭上,“古玩”的買方、賣方各執一詞,針鋒相對。被問到自己為什么會花如此高的價錢購買200多件“古玩”時,黃某很是無奈。他表示是受了朋友潘某和店主梁某的欺騙,以為自己買的是貨真價實的古董,轉賣能再賺一大筆。所以盡管所購物品沒有經過鑒定,但因自己也不怎么會辨認,仍舊誤以為是真品,這才會買。
梁某對此說法嗤之以鼻。其認為,古玩交易是基于精神層面或投資需求而購買的特殊產品,本就具有不確定性,因此賣方沒有向買方說明真偽的義務,全憑買方自己的經驗和判斷,合同也是雙方自愿平等才達成。退一步講,如果是真品,200多件古玩中不論哪一件都不止幾百萬,自己在交易過程中還多次贈送小件古玩予黃某,雙方都認為是古董真品交易的話,則不可能既買又送。
作為黃某的朋友,潘某堅稱未與梁某串通一氣,只是應黃某邀請曾幫著看過一次貨,但也實事求是地提出了意見。自己曾多次提醒黃某,古玩市場“水很深”,務必謹慎,根本不知黃某竟會購買如此多數量的古玩。
法庭上,黃某出示了云南省收藏家協會古陶瓷科學檢測實驗室出具的一份《檢測報告》。報告顯示,黃某將所買6件“古玩”送檢,其中“青花人物故事紋罐”“祭藍釉加彩魚藻紋蓋罐”“青花五彩淺浮雕人物故事紋荷葉蓋罐”“五彩云鳳紋罐”“粉彩描金花鳥紋棒槌瓶”均屬景德鎮窯現代仿品,“青銅錯銀瑞獸”則屬河南洛陽仿戰國青銅制品。也就是說,這6件古玩都是現代仿品,但其中有兩個蓋罐上則印有“內府” “大明宣德年制”字樣。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5月28日,黃某再次向梁某購買了260萬元的“古玩”,其中有中學歷史課本中提到的、作為我國旅游標志的“馬踏飛燕錯銀銅器”。
一審
判決稿修改不下二十次 認定雙方買賣合同無效
“如此大數量、高價格地以賒賬方式購買古玩,實屬少見,如何處理這種新類型案件,對法官的各項能力也是一種考驗。”據悉,佛山南海區法院本欲委托司法鑒定單位鑒定古玩真假,但可供法院選擇的司法鑒定機構均無古玩鑒定資質,市場上其他古玩鑒定機構卻以無司法鑒定資格拒絕鑒定,導致案件停滯不前。此外,案情復雜、所涉物品眾多,也成為擺在法官面前的一道坎。在查封現場,法院工作人員耗時8個鐘才完成古玩的清點、拍照、查封工作。
6月,梁某起訴一年半后,經過不下20次的修改判決稿,南海區法院作出了一審宣判,認為兩人的交易并不能適用古玩市場的交易規則,黃某對合同成立有重大誤解,其主張撤銷應得到支持。因此,判決撤銷兩人買賣合同,黃某返還已購古玩予梁某,梁某返還已收取的貨款,并駁回梁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但對于欠條上有記載但查封現場無法對應或不知所終的貨物,因無法辨認真偽,且雙方無法達成一致,黃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判決黃某據欠條支付對價85萬余元。
據悉,梁某、黃某均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了上訴,案件將于佛山中院開庭審理。
至于梁某的行為性質,法官表示,因無法還原交易現場,僅有欠條作為憑證,雙方陳述更是截然相反,尚沒有明顯證據可證明梁某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不能貿然認定其有詐騙行為。
說案
古玩買賣是愿者上鉤?
法官:“古玩不打假”并非定論
“古玩交易是否 不打假 ,應根據交易的實際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主審該案的法官解釋道,如賣方明知所持藏品為贗品或價值低廉的工藝殘次品,但仍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讓買家誤以為是真品或價值不菲的高檔藏品,并意圖謀取暴利,賣家的行為則涉嫌詐騙罪。相反,如買家明知藏品價值高昂,仍故意隱瞞事實,使賣方產生錯誤認識而達成低價交易,也涉嫌詐騙罪。另外,買賣一方如并未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而是自己也不知情物品情況或是使用夸大描述等常見營銷手段,導致另一方對交易物品的性質、質量等產生錯誤認識從而簽訂買賣合同的,則屬重大誤解的情形,誤解的一方可以要求撤銷買賣行為,賣方退還購物款。
編輯:楊嵐
關鍵詞:古玩 交易 購買 買了200多件“古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