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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自證其罪”貴在執行落實

2017年06月28日 14:21 | 作者:王甄言 |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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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上午,最高法等五部門在北京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公布《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并回答記者提問。該《規定》共計42條,其中第一條明確,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6月27日中國新聞網)

這是法制進步,還是可貴的法治進步腳印,因為長期以來形成了一種辦案陋習:公安機關接到舉報以后,往往把被舉報人抓來審問,要求被舉報人承認問題。這樣的思維邏輯控制下,辦理刑事案件就容易滑入“刑詢逼供”的泥潭。而長期以來,這種邏輯又一直被不少辦案人員私下當作“辦案經驗”,停不下來,于是刑詢逼供不止,冤假錯案不斷,輿論詬病不已。《規定》明確嚴禁“自證其罪”,從法律源頭剪掉了“刑詢逼供”的“助推器”,必將產生可以預期的效果。

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貴在執行落實,才能起到“吹糠見米”的效果。那么,如何推動《規定》執行落實呢?首先,思想教育要先行。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在這里也適應,所以,只有及時糾正辦案人員的錯誤思維邏輯,才能幫助辦案人員打住強迫涉案對象“自證其罪”的行為。其次,辦案程序要重新修訂,如果以原有的辦案程序約束辦案人員,肯定不匹配,也無法約束司法權力,導致想發落空。第三,監督要嚴厲。刑詢逼供屢禁不止,一個重要原因是監督不力,或者因為人為因素干擾,監督太軟,縱容了刑詢逼供。

那么,監督如何嚴厲?一是法律監督本身要嚴,制度本身不嚴,對強迫“自證其罪”的違法行為無法懲罰,監督則無力,也嚇唬不了辦案人員;二是技術監督要過硬,辦案過程要確保全程錄像,杜絕監控“死角”;三是懲罰違法辦案者不能“人性化”,對違法辦案的同情和原諒,就會滑入放縱強迫“自證其罪”的深淵,不僅導致《規定》成了橡皮筋,也會損害司法公信力,使民眾對法制喪失信心,非常有害。

保障《規定》落實,必須開展地毯式的監督檢查,而不是坐等檢舉,這種“坐”而論道的監督模式早就被公眾所非議,當下出臺新《規定》還是“走老路”,難以取信于民,并導致《規定》執行本身大打折扣,這會被認為執行《規定》缺乏誠意,又是一種錯誤。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辦案 自證其罪 執行 落實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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