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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名紅通人員”第59號云健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新華社海口4月21日電(記者夏冠男)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1日對海口市地方稅務局龍華分局原副局長、“百名紅通人員”第59號云健涉嫌受賄一案公開宣判。法院當庭宣判云健受賄罪名成立,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0萬元。
1966年5月出生的云健,曾任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稅務局龍華分局副局長,因涉嫌受賄犯罪,2009年2月潛逃至新西蘭,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緝令號碼A-1476/5-2009,位列“百名紅通人員”第59號。2016年7月9日,海南省檢察、公安機關成功規勸云健從新西蘭回國投案自首。
據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云健在擔任海口市地方稅務局建安分局二所所長期間,該所管理的納稅企業海南楚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股東詹某為和云健搞好關系,同時讓云健在稅務查賬時給予方便,在海口市一家茶藝館向云健行賄人民幣10萬元。2003年,海南金泰世紀地產有限公司接手開發“百金城四號樓項目”,想獲得停緩建工程稅收的優惠政策,但手續沒有辦下來,該公司負責人杜某于2005年10月找到時任海口市地方稅務局龍華分局副局長的云健協商幫忙辦理,最終辦成。2006年4月,杜某為感謝云健幫忙,給了云健50萬元人民幣。
檢方認為,云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60萬元,為他人謀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云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別人賄賂款共計60萬元,受賄罪名成立。考慮到其主動歸國投案自首并全部退贓,沒有繼續犯罪危險的情況,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0萬元,受賄贓款全部上繳國庫。
云健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完)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云健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