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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念勝:理順體制機制 提升環境監測質量
《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出,改革環境治理基礎制度,建立健全條塊結合、各司其職、權責明確、保障有力、權威高效的地方環境保護管理體制。
目前,湖北省13個市(州)環境監測站相對獨立,垂直管理基本成型,根據《指導意見》,垂直管理后市(州)環境監測站由原來的省環保廳與市(州)人民政府雙重管理變為省環保廳直屬管理,其職責主要承擔環境質量監測。縣級監測站工作屬于縣(市)環保分局領導,主要承擔執法監測。監測實行兩級垂管后,省、市(州)、縣(市)三級監測站如何實現工作聯動?在具體工作中,如何處理好監測事權劃分、明晰各自職能職責?筆者結合日常調查研究,依據《指導意見》《“十三五”環境監測質量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對地方如何落實環境監測垂直管理制度淺談幾點思考。
理順體制機制,杜絕行政干預
為理順相關體制機制,筆者建議從機構建設、人員設置、黨建3方面著力。
在機構建設方面,進一步明確省、市、縣3級監測機構的職能定位。省級站要以“三個說清”為目標定位,技術上承擔省內環境監測技術監督指導工作。市(州)級站的職能定位為承擔轄區內的環境質量監測任務,指導縣(市)開展執法監測,承擔部分環境質量監測任務,同時加強對轄區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技術監督指導,強化業務培訓和環境監測質量體系貫徹的落實檢查。
靈活掌握市(州)以下環境監測機構的設置模式。區域面積較大、排污企業較多的縣,可設立監測站負責轄區執法監測和承擔部分常規監測工作。對于縣域面積較小、監測點位和排污企業相對較少的,可由市(州)站集中人員編制和儀器設備,承擔相應監測工作。
探索功能化建站思路。在重點流域、主要生態功能區應建設一批國家或省直屬的專業站點,開展特定領域、特定指標的研究性監測、前瞻性監測以及專項監測工作,進一步貼近環境管理與生態保護的需求,增加環境監測系統的靈活性。
在人員設置方面,《指導意見》規定,地方環境保護管理體制調整后,要注意統籌環保干部的交流使用。建議應從政策上明
確,市(州)環境監測站領導班子成員可在全省環保系統交流使用。站領導班子成員應依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暫行管理規定》明確具體任期目標。內設機構中層干部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市(州)環境監測站自行任免,并報省環保廳備案。應根據各地實際,參考人口、區域功能、業務量等情況,由省環保廳統一分配市(州)監測人員編制數,重點配強市(州)級監測技術人員。
在黨建方面,為全面貫徹落實從嚴治黨的系列規定和黨的關系屬地管理原則,依據《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精神,建議市(州)環境監測站可以成立黨組(特別是黨員人數較少的情況),具備成立基層黨委的應成立基層黨委,接受其批準成立的黨組織領導,紀檢組由市(州)紀委派駐。黨組(黨委)、派駐紀檢組除接受市(州)黨委、紀委領導外,應向省環保廳黨組、省紀委派駐省環保廳紀檢組匯報工作。為確保監測數據不受行政干預,建議市(州)站主要負責人若進入同級環保局黨組成員后,方案中應明確不參與局黨組其他工作分工,以確保其工作獨立性。
明確監測機構職責,科學分配監測事權
要厘清監測機構職責,筆者建議從監測任務、聯動機制、質量監督等方面著力。
在監測任務方面,依據《指導意見》精神,市(州)環境監測站主要負責市(州)轄區環境質量監測,重點承擔省環保廳交辦或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委托的環境質量監測。需要明確的是,市(州)環境監測站是否承擔市(州)政府本級環境質量的考核監測、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執法監測。《指導意見》明確,“現有縣級環境監測機構主要職能調整為執法監測”,“同時按要求做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相關工作”。因此,建議省實施方案應明確縣(市)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應由誰監測等工作事權。
建議市(州)環境監測站負責省環保廳交辦或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委托的環境質量監測工作,承擔市(州)政府環境質量考核監測任務。指導縣(市)環境監測機構承擔縣(市)轄區部分環境質量監測任務和跨縣(市)流域臨時性監測任務、污染仲裁糾紛監測、專項行動監測和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市(州)環境監測站應增設環境執法應急監測科室,配備相應技術人員,承擔相應執法監測工作。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原則上應由縣(市)環境監測站負責,市(州)環境監測站原則上只承擔省環保廳安排的監督性監測任務。
在聯動機制方面,建立市(州)環保局、監測、監察、執法機構四方聯動機制。研究出臺具體的聯動機制實施方案,明確工作任務、相應工作機制和責任權利清單等內容。
在縣(市)級站定位方面,明確市(州)、縣(市)兩級監測站職責定位。縣(市)監測站應接受市(州)級監測站業務工作領導和技術指導。負責縣(市)區域內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污染糾紛仲裁監測、污染事故應急監測等。負責轄區環境質量監測的現場采樣,樣品送市(州)環境監測站實驗室分析。
在質量監督方面,根據《“十三五”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方案》,重新構建轄區范圍內的質量管理體系。市(州)級環境監測站應牽頭轄區范圍內的質量控制工作:一是加強內部質量管理,建立異常數據處理機制,從數據檢驗和異常數據報告兩方面對監測工作加以規范;制定環境監測工作時效性規定,對各環節的工作時限加以規定,加強與環境監察、派駐紀檢組之間聯動的效率。二是承擔縣(市)級環境監測站質量監督工作,對在市、州轄區內開展監測工作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技術監督。
完善監測能力建設,加強監測隊伍建設
第一,務必盡快使市(州)環境監測站實驗室全面達標。建議全省統一規劃,盡快協調各方力量和市(州)政府,力爭1~2年內完善市(州)監測工作能力。
第二,認真研究出臺加強監測隊伍建設政策。實施垂直管理,市(州)級站的人員編制應以做加法為主。在編制增加有限情況下,應允許市(州)環境監測機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解決監測隊伍技術人員不足問題。而對數量眾多的縣(市)級站,具體情形千差萬別,應按照區別對待、分類指導的原則。建議以市(州)為單位,在省環保廳具體指導下,定位好發展方向,給予市(州)改革空間,以形成精干、高效的上下“一盤棋”的工作格局。
第三,關于縣(市)環境監測站隊伍建設問題,要穩妥解決臨時聘用人員,這些人員絕大多數長期在環境監測一線工作,有較高的政治覺悟和技術專長,建議適時遴選使用其中少數人,保證監測工作順利開展。要加強能力建設首要的是人員業務能力問題,必須加強監測人員執法監測培訓力度。要爭取政策,增加市(州)站和縣(市)站技術職稱等級和技術崗位職位數量,創造有利于監測技術人員發展空間。
作者:湖北省恩施自治州環境監測站 張念勝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張念勝 理順體制機制 環境監測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