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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救人為何不是“見義勇為”?老父狀告市政府

2017年03月21日 16:52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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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申請“見義勇為”證書被拒

少年救人為何不是“見義勇為”

記者 李超 實習生 李攀

為給兒子討要一份“榮譽證書”,62歲的江志根奔波了17年。

2000年,江志根12歲的獨子江偉華救人溺亡;2011年,江志根得到了15萬元撫恤金,卻沒有收到見義勇為證書。2015年12月,江志根將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政府告上法院。

今年1月11日,一審判決駁回了江志根的訴訟請求;隨后他提起上訴,3月15日,江志根收到江蘇省高院受理此案的通知書。

“我兒子救人死了,為什么得不到見義勇為證書?”

起初,江志根不知道兒子江偉華為何溺水身亡。直到他找到窯廠,廠長妻子告訴他:“你兒子是救人死的。”

他詢問4名目擊者后得知,兒子確實為救人而溺亡。當時,被救者家屬害怕,挨家央求“別說出去”。

江志根這才依稀還原出兒子生前最后的場景:2000年5月,12歲的江偉華與幾名小伙伴一起,在村里窯廠后面的水潭玩耍。

“兒子走在后面,突然聽到兩個孩子喊‘快救吳德飛’,兒子喊‘我來救他’,就跳進了水里。”江志根說,“兒子為了救人,連衣服都沒來得及脫。”

江志根專門搜集目擊者們的書面證明,準備為兒子申報“見義勇為先進個人”。

現實讓人尷尬,只讀完小學一年級就輟學的江志根不識字,他買了字典開始自學,雖然能大概讀懂各種材料,然而寫東西這樣的“棘手活”還要請別人幫忙。

2002年3月,正處于籌建的句容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根據規定,發給江偉華家屬2000元,并給予每月補助300元,為期4年。

為了爭取榮譽稱號,17年里,江志根從鄉鎮到省城,跑遍了各級派出所、公安局、民政部門和見義勇為基金會。“該找的部門都找過了”。

2011年9月,句容市公安局舉行由省市縣三級見義勇為基金會等單位派員參加的會議,形成會議紀要,認定江偉華等3人見義勇為行為,并給予江偉華家屬慰問金2000元。同時,給予江志根一次性撫恤金10萬元、困難補助5萬元,合計15萬元。

但是,對于給江偉華頒發榮譽證書的要求,會議紀要予以否決。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余凌云解釋,是否有證書在待遇上有區別,各地規定不一樣。大致而言,首先是榮譽,其次是獎金,另外撫恤金以及子女的撫養和就業等有區別。

記者從江志根提供的會議紀要復印件中看到,相應解釋是:“江偉華當時屬于未成年人,參照全省乃至全國對見義勇為行為表彰獎勵的實踐,均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因此對江偉華的見義勇為行為僅獎勵撫恤,并由句容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對江偉華家屬作出撫恤決定,不另發榮譽證書。”

“既然認定了見義勇為,為什么不發證書?”江志根想不通,“我就要給兒子一個名分,否則就對不起他。沒有榮譽證書與表彰決定,就不能證明兒子的救人行為是見義勇為”。

2015年12月,江志根將句容市人民政府告上法院。5個月后,鎮江中院開審此案。今年1月11日,鎮江中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江志根的訴訟請求,他拒絕在判決書上簽字。

不提倡未成年人沖向危險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1月11日作出的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認為會議紀要認定江偉華救助落水兒童行為是見義勇為行為,決定給予其親屬撫恤金和困難補助金,明確不另發榮譽證書,并實際履行完畢。同時認為該項決定屬于獎勵種類及形式的范疇,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并無不當。并且,江志根也領取了撫恤金和困難補助金。

據此,法院依法駁回原告江志根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給江志根潑了一盆冷水。他對結果不滿意,他始終認為“沒有證書跟表彰,就不能證明江偉華的救人是見義勇為”。

無獨有偶。2015年9月3日,家住徐州市銅山區拾屯街道周屯村12歲的王強(化名)為救同伴溺水身亡。事后,公安機關走訪、調查,對幾個孩子的現場詢問,查清了事實真相,證明王強是為營救落水的孩子溺水死亡。

媒體報道稱,王強父母認為,孩子救人身亡是見義勇為行為,向當地派出所提出申報“見義勇為”被否決。有關部門的解釋是,王強屬于未成年人,出于保護未成年人的考慮,不提倡未成年人在不能保障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救人,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鼓勵、不宣傳,也不授予榮譽稱號。

有法院人士認為,少年救人的行為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要求,但見義勇為并不是一個法律范疇,法院無權在審理和判決時予以確認。即時證據已能夠證明確實是救人身亡,但其行為是否符合“見義勇為”的標準,還需政府相關職權部門認定。

在《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中,對見義勇為的年齡沒有具體限定。不過,《江蘇省見義勇為基金會獎勵撫恤辦法》指出:“為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本辦法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有關獎勵和撫恤事宜另行處理。”

然而,目前見義勇為沒有全國統一的法律,各地的做法卻不相同,多是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在北京、浙江等地,對于見義勇為的主體是不負有法定或約定救助義務的自然人,而對于其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沒有限定。江蘇地方也有不同的執行情況。

據媒體公開報道,2002年,江蘇揚州高郵11歲少年夏世祥為救同伴溺亡,被揚州見義勇為基金會授予“見義勇為”稱號,后來還被江蘇省人民政府追認為“革命烈士”。

2008年7月,同樣是高郵的13歲少年郭壽榮為救同伴溺亡,被揚州市文明辦、見義勇為獎勵委員會、教育局追授見義勇為好少年榮譽稱號。

2016年,江蘇連云港灌云縣16歲王祖帥因為舍己救人,被當地文明辦授予“見義勇為優秀學生”榮譽稱號,當地見義勇為基金會還送給他5000元慰問金。

見義勇為是否應該有年齡界限

江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曾祥華認為,從社會效應角度來說,政府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是對的。以前小英雄賴寧的故事受到廣泛宣傳,但容易誤導未成年人不顧自身條件做出危險的事情。如果授予未成年人榮譽證書,就是鼓勵學習。

“如果確實是見義勇為,就應該給予榮譽稱號。用年齡來否定未成年人已經實施的見義勇為行為,不授予未成年人榮譽稱號,是不對的。”余凌云說。

余凌云認為,社會應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方式進行引導,鼓勵他們做適合年齡階段的行為,比如看到溺水可以大聲呼喊,并不一定要自己跳水救人,但不能因為是未成年人就不讓見義勇為。

余凌云說,不予表彰是因為發了證書要向全社會公布,擔心會有誤導效應。實際上,不提倡的是見義勇為的方式,而不是見義勇為行為本身。宣傳時可以正確引導,既表彰見義勇為,也對見義勇為的方式進行正面引導。“見義勇為可以有更好的方法”。

現實中,“見義勇為”認定主要根據各地法規,帶來立法不統一的問題,各地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認定標準不一樣,這是立法上亟須完善的地方。

余凌云介紹,目前有不少人在推動全國立法。如果全國立法有可能性,要制定統一規定,總結各地經驗基礎上,結合實際認定和表彰中存在的問題。關鍵問題是執行問題,有些地方目前沒有配套規定,比如規定“不鼓勵見義勇為”,有關部門執行時沒有具體操作標準。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太高說,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是出于對其保護的原則。如對未成年人的見義勇為行為不予獎勵,實際上沒有法律依據,也與平等原則相悖。

也有專家表示,對在見義勇為過程中受到傷害的未成年人或家屬,給予救助、優待,但不意味著“鼓勵”。如果處理不當,會損害未成年人對核心價值觀的認同,甚至造成“二次傷害”。因此,在法律執行中要人性化執法,不能僵化和教條。本報南京3月20日電

編輯:梁霄

關鍵詞:少年 救人 老父 狀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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