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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旺角暴亂罪成 3人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
原標題:3名旺角暴亂分子被判暴動罪
本報香港電(記者張慶波)香港區域法院3月16日裁定香港3名參與旺角暴亂分子暴動罪名成立。這是旺角暴亂后首宗就被控暴動罪開審并且罪成的案件。
3名被告因2016年2月9日在香港彌敦道北行線近豉油街,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涉嫌向警方投擲玻璃樽等物件而被控罪。主審法官認為,3名被告親身參與暴動,有投擲雜物,又有進一步的違法行為,因此裁定罪名成立。
對于辯方爭辯案發當晚現場沒有人受傷,也沒有物品被損毀,示威者行為不構成暴動的說法,主審法官認為,示威者已將暴力行為付諸實行,破壞了社會安寧,符合暴動的定義。
主審法官認為,有關被告是攝影發燒友、旁觀者及只是看熱鬧的可能性“站不住腳”,應予排除,案發情形、警員證詞均顯示3名被告就是參與暴動的一分子。
根據香港《公安條例》第19條規定,任何人犯暴動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
2016年2月8日晚至9日凌晨,香港部分涉嫌非法經營的商販與數百名暴徒在香港旺角與警方爆發嚴重沖突,他們破壞警車和公共設施,縱火及向警員投擲磚塊,致使近百名警務人員和新聞工作者受傷,其暴亂暴力行為引發香港社會強烈譴責。
編輯:楊嵐
關鍵詞:香港旺角暴亂罪成 香港旺角暴亂罪名成立 香港旺角暴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