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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建離岸再保險人保證金制度 防范信用風險

2017年03月14日 08:29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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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3月13日電 據中國保監會網站消息,為提高離岸再保險交易安全性,防范離岸再保險人信用風險,保護境內保險公司作為再保險分出人合法權益,日前,保監會印發《中國保監會關于離岸再保險人提供擔保措施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通知》的印發標志著中國正式建立了離岸再保險人保證金制度,改變了中國再保險市場僅依靠國際信用評級防范離岸再保險人信用風險的不足。

《通知》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保監發〔2015〕22號)相對接,主要從適用的對象和范圍、擔保的范圍和形式、擔保措施的具體要求和擔保措施的使用等方面,對離岸再保險人提供擔保措施的有關事項提出了規范性要求。

《通知》規定境內保險公司可以就應收分保款項和應收分保準備金等再保險信用風險暴露要求離岸再保險人提供擔保措施。《通知》認可的擔保措施包括存款資金、備用信用證和其他保監會認可的擔保措施。

《通知》要求作為擔保措施的存款資金應存入再保險分出人在境內商業銀行的賬戶。《通知》規定備用信用證應是不可撤銷的、清潔的、無條件的、不受備用信用證以外的任何條件限制,其索賠和償付應在中國境內進行。備用信用證的開證機構應為在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其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1%或信用評級不低于AA-,且與再保險分出人和分入人均不存在關聯關系。在開證機構不滿足《通知》規定的資質要求時,備用信用證應由滿足上述要求的商業銀行保兌。

《通知》規定,境內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評估,在適用有擔保措施的風險因子計算其交易對手違約風險最低資本時,交易對手違約風險的風險暴露應以離岸再保險人為該再保險合同所提供的符合《通知》要求的擔保措施的合計擔保金額為限。

《通知》完善了中國再保險監管體系,對于防范境外金融風險通過再保險交易跨境傳遞,促進中國再保險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編輯:楊嵐

關鍵詞:再保險 風險 離岸 保險人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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