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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王名:慈善稅制不優化 稅收優惠難“落地”
人民政協網北京3月3日電(記者 顧磊)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實施,開啟了我國“以法治善”的時代。然而,要讓慈善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成為現實,現有的法規政策體系仍存在一些難點需突破。此次全國兩會,浸淫慈善事業研究多年的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長王名帶來了他的建議:落實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收入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優化慈善稅制。
全國政協委員王名 網絡圖片
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應享稅收優惠
《慈善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慈善組織為實現財產保值、增值進行投資的,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第七十九條規定:“慈善組織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王名委員認為,慈善組織的收入包括捐贈收入和保值增值收益及經營服務收入。對慈善組織財產保值、增值投資收益給予稅收優惠,對增強慈善組織的“造血功能”和全社會慈善資產的積累具有決定性的影響。
然而,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慈善組織的捐贈收入可獲免稅,而其財產保值、增值投資收入和其他經營性收入的免稅則需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特別許可。200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未將非營利組織依法進行的財產保值、增值收益列入免稅范圍。仍須征收25%的企業所得稅。
如果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收益仍需征收企業所得稅,將會對慈善事業造成負面影響。首先,企業、私人和家族創立大型慈善基金會受阻;其次,與國內慈善基金會微型化形成鮮明對照的是,一些熱心慈善的企業家如牛根生、馬云、馬化騰等斥巨資在海外設立慈善信托或基金會,而他們的慈善投入主要在國內;此外,對慈善組織財產收益征收企業所得稅,與企業捐贈享受稅收優惠的法律制度相矛盾。
依據《慈善法》,借鑒國際經驗,根據我國實際情況,王名委員建議重新審視目前對于慈善組織財產保值、增值投資收益的稅收減免,并做出更為合理的制度安排:
第一,凡屬于依照宗旨開展的直接投資、經營活動的收入,建議給予稅收優惠;第二,從事無關宗旨投資、經營活動的收入不得超過本組織全年收入一定的比例,否則應按企業繳納各類稅種;第三,慈善組織為實現財產保值、增值所進行投資活動屬于被動型投資,其資本利得收益,應免交企業所得稅。第四,在財務管理上,慈善組織的投資收益、經營活動收入和捐贈收入應獨立核算。對財產保值、增值投資的資本利得和符合機構宗旨的經營性活動,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慈善法關于‘慈善組織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的政策一旦真正落地,將吸引千萬億私人慈善財產投入慈善事業,必將為中國慈善事業的發展注入更大的源動力。”王名委員說。
進一步優化慈善稅制
除了保值增值稅收優惠政策之外,王名委員認為,除了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外,更重要的是稅法主體的確定、相關配套制度的修改完善、執法制度的簡化等問題。
據調查,目前慈善組織中能夠享有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到三分之一,獲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比例更低。在民政登記的60萬家社會組織中,真正享受稅前扣除的不到1%。個人捐贈的稅收抵扣除大額捐贈外,絕大部分無法享有,制度形同虛設。具體來說,慈善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四:一是相關法律法規亟待進行必要的清理、修改和完善。慈善法關于公益慈善稅收優惠的規定除了第76條第1款外,其他各項規定在現行稅法不修改的情況下是無法作為的,而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較為滯后;二是慈善組織作為稅法主體的地位并未明確,在實際稅收管理中其依然作為“其他”主體而存在;三是相關稅制的規定執行交叉,缺乏動態調整,程序過于繁瑣,申請門檻高、難度大,從而在操作性上將法律架空;四是基層稅務部門和慈善組織對政策總體把握不準,細節掌握不清,使得政策未能“用盡”。
為此,王名委員建議加強制度頂層的統籌協調,完善法規和政策的完善,盡快形成統一的慈善稅制法律體系。其次是要簡化慈善組織稅收優惠政策的操作程序,盡快統一異地捐贈抵扣的程序問。同時要及時開展實施效果的政策評估,要通過宣講、培訓等方式,推動慈善法和慈善稅制的普及.此外,還要“強化監管,社會監督,推動創新”,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動態調整推動慈善組織的創新發展。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全國政協委員王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