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策論 策論
依法推進大氣污染防治
2016年,我國出現了大面積、長時間、高強度的重污染天氣,空氣質量并不樂觀。有人認為,《大氣污染防治法》自2016年1月1日就實施了,成效似乎并不明顯。筆者認為,一部法律從實施到初見成效,需要一定的時間。在當前的環境形勢下,治理重污染仍需靠法律尤其是《大氣污染防治法》強力推進。
法律在大氣治理方面可發揮重要作用
經歷過倫敦煙霧事件后,英國于1956年通過世界上第一部防治空氣污染的法律《清潔空氣法》。法律規定,倫敦城內的發電廠全部遷到郊區;在規定的城區內只能使用無煙燃料;大規模改造居民傳統爐灶,冬季逐步采取集中供暖,以減少煤炭的使用。以此為基礎,英國各地又出臺了一系列配套的地方法律法規。1968年,英國頒布第二版《清潔空氣法》,對工廠排放廢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些法律在頒布后都得到了嚴格的執行。經過近30年的努力,倫敦空氣質量明顯改善。
我國為了應對大氣污染,立法上早已開始行動。早在1987年,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大氣污染防治法》,自1988年6月1日起實施。1995年和200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大氣污染防治法》進行了兩次修訂。但《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次修訂時,對社會來說PM2.5仍是一個陌生的詞匯。
即便《大氣污染防治法》歷經兩次修訂,大氣污染治理仍然不能應對新的問題,因此,需要更為嚴格的措施來保護大氣環境。究其原因在于,2000年以來,我國的工業結構、生產生活方式發生了很大的改變,能源、資源的開發和利用隨之發生了很大變化,整個污染的形態和格局已經不同于以往,原有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亟待隨之不斷修訂和完善。
正是在此背景下,《大氣污染防治法》啟動了第三次修訂。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201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修訂前,《大氣污染防治法》有7章66條;修訂后,《大氣污染防治法》新增至8章129條。條文數量增加了近一倍,呈現諸多突出亮點。比如強化了地方政府的治理責任,從而把環境治理與經濟發展提升到同等重要的水平;嚴格控制污染源,從源頭上破解大氣污染困局,規定防治大氣污染應當加強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推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重典處罰違法行為,讓法律長出“牙齒”。
梳理《大氣污染防治法》可以發現,在總計129個條文中,法律責任部分有30條,法律規定的具體的處罰行為和種類接近90種,提高了法律的操作性和針對性。通過嚴厲處罰,尤其是重典處罰、不設上限,可以改變以往環境污染“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怪狀,也將從根本上杜絕“交了罰款繼續污染”的現象。因此人們對這部法律的效力充滿期待。
進一步發揮《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作用
大氣污染是隨著工業生產、社會生活的發展和變遷而形成,在未來,治理大氣污染不能脫離工業生產、社會生活的現狀,應該在調整工業結構、改進社會生活的同時,通過制度約束減少以至于消除大氣污染,給社會公眾提供一個清潔的大氣環境。
根據問題導向的思路,工業污染、燃煤和機動車是造成目前我國空氣污染的重要因素,因此,從源頭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將是治理大氣污染的重要途徑。實踐中,由于企業或個人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所應承擔的環境違法成本明顯過低,違法者因環境違法得到的收益遠高于可能受到的處罰。為解決這一問題,提高違法者的環境違法成本將成為必然。
《大氣污染防治法》加大了政府主管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但嚴厲措施的落實如果僅靠主管部門主動作為,仍顯不足。大力推進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可以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使公眾更好地參與環境保護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有效彌補政府主管部門執法力量的不足。
《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眾舉報。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查證屬實的,處理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筆者認為,基于此,地方政府需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法》的宣傳,相關部門也需嚴格執行《大氣污染防治法》,使之成為治理大氣污染的有力武器。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大氣污染 大氣污染防治法 防治 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