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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益性捐贈 我國擬修改企業所得稅法
新華社北京2月22日電(記者劉紅霞、郁瓊源)企業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22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草案對該法第九條關于企業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的內容予以修改。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修正案草案則明確,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去年3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慈善法對企業大額捐贈稅前扣除比例問題作出了新規定,即企業慈善捐贈超過法律規定的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三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修正案草案既實現了企業所得稅法與慈善法相關規定的有效銜接、共同發揮鼓勵企業慈善捐贈的制度目的,也體現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優惠政策統一由專門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完)
編輯:秦云
關鍵詞:公益性捐贈 企業所得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