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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懲戒”學生須慎重權衡

2017年02月22日 15:11 | 作者:徐冰 | 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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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某些學生的行為,已經引起是否降低刑拘年齡的動議。比較而言,假如加重處罰能夠挽救學生,為何不能進行嘗試?

青島市政府近日發布地方性規章《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因其中明確出現了“懲戒”一詞而引發爭議。這條規定是這樣表述的:“中小學校對于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很顯然,無論從《辦法》對相關用詞的排序,還是從語氣上來看,懲戒顯然是比批評教育更為嚴厲的手段。但是,更為嚴厲究竟是要嚴厲到何種程度,相關規定又沒有明確。于是爭議自然而起。

實際上,爭議還有另一個雖沒明確說出口但基本上已呼之欲出的隱情:是否可以對學生進行體罰?而這,才是爭議最具價值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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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教師法》的規定,肯定是不能對學生進行體罰的。法律如此規定的用意當然也很好理解。但是近幾年來,有些“熊孩子”的行為越來越超出底線。對于他們之中的一些人來說,批評教育即便不是絲毫不起作用,也收效甚微。但他們的年齡和行為,又達不到法律可以介入的程度。因而,在批評教育和承擔法律責任之間,現行的教育手段存在明顯的空檔,有時明顯力不從心。

正是在這樣的情形下,是否可以對學生進行適當的體罰,便被提了出來,并屢屢引起爭議。

這種爭議倒也經常讓人啞然失笑。許多人看上去并不反對適當的體罰,他們往往以自己的經歷為例,說小時候被老師施以過罰站、用教鞭抽等體罰,且這樣的體罰確實起到了作用。這種經歷也并不是信口胡說,我們很多人都有過類似經歷。不過,假如問他是否可以對他自己的孩子進行體罰,反應恐怕就是另一個樣子。這時候,他們又要擔心起體罰的輕重來。

這樣的反應看上去矛盾,其實恰恰體現了教育手段的左右為難。這種左右為難,在所謂的“懲戒”一詞上體現得格外傳神。吞吞吐吐、盡量充分表達自己的想法卻又盡可能不去觸動敏感的神經,這大約就是青島《辦法》中的“懲戒”一詞所要傳達的意思。毋須諱言,它點出了當前教育的某種困境。

筆者不反對適當加重對學生的處罰力度,但如何才算適當,確實要慎重權衡。首先應該坦承,青島提出的“懲戒”恐怕也是反映了教育界相當普遍的看法,不能一概視之為教育無能或只是為了自己管理方便。目前某些學生的行為,已經引起是否降低刑拘年齡的動議。比較而言,假如加重處罰能夠挽救學生,為何不能進行嘗試?

其次,必須對何為“適當”予以明確,甚至不妨進行一場全民辯論,以求得最大可能的共識。畢竟,自由裁量權過大,“適當”的懲戒就有可能會變成發泄私憤。

(作者系資深財經評論員)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學生 懲戒 體罰 進行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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