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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保險桃源應收保費與實收保費違法存在差額
湖南保監局2月4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湘保監罰〔2017〕7號、8號)顯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以下簡稱“國壽桃源支公司”)團體業務部經理童惠明被湖南保監局給予警告,并處罰款7萬元;同時,國壽桃源支公司經理陳明武被湖南保監局給予警告,并處罰款7萬元給予警告,并處罰款7萬元。
經查:
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以下簡稱“國壽桃源支公司”)承保農村小額保險,應收取的保費與實收保費存在差額。
2014年至2016年9月,國壽桃源支公司因坐支保費和人為延遲確認保費收入,導致部分計生保險保費延遲至以后年度分批入帳。
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國壽桃源支公司通過報銷培訓餐費的方式支付協議賠付費用,共4筆。
證明上述違法事實的主要證據有:國壽桃源支公司2014年-2016年10月8號保險收費及入帳說明;國壽桃源支公司2014-2016年保險承保業務明細表、2014-2016年保險收費明細表、2013-2016年9月30日承保保費及入帳說明;關于賠付的情況說明;關于被保險人李某、吳某的理賠說明;李某等11人承保及理賠記錄;2015年的400043350號、400050163號、40050157號憑證及2016年400002782號憑證;你及其他11人的詢問筆錄;任職文件;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國壽桃源支公司團險部關于省保監局《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的解釋說明;直接責任人確認書;關于《現場檢查直接責任人確認書》的說明;匯交件承保通知書復印件;2016-430725-705-70003038-9號保單復印件。
湖南保監局認為,國壽桃源支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條的規定。
童惠明作為國壽桃源支公司團體業務部經理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擬對童惠明給予警告,并處罰款7萬元,并依法送達了《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童惠明在規定時限內未申請聽證,在規定時限內提出了陳述申辯。因童惠明申辯的理由無法律與事實依據,故湖南保監局未予采納。
此外,上述事件,陳明武作為國壽桃源支公司經理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擬對陳明武給予警告,并處罰款7萬元,并依法送達了《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陳明武在規定時限內未申請聽證,在規定時限內提出了陳述申辯。因陳明武申辯的理由無法律與事實依據,故湖南保監局未予采納。
編輯:梁霄
關鍵詞:中國人壽 保險 桃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