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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媽趙春華擺射擊攤獲刑一案將于1月26日開庭

2017年01月22日 18:23 | 作者:邵克 | 來源: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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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51歲大媽趙春華因擺氣球射擊攤被判非法持槍一案有了新進展。

2017年1月22日,趙春華案二審律師徐昕 (微博)告訴澎湃新聞,當天下午五點左右,他接到天津一中院電話通知,該院將于1月26日開庭二審該案。

2016年12月27日,天津河北區(qū)法院一審判決趙春華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8月至10月12日間,趙春華在河北區(qū)李公祠大街親水平臺附近,擺設射擊攤位進行營利活動。2016年10月12日22點左右,公安機關在巡查過程中將趙春華抓獲歸案,當場查獲涉案槍形物9支及相關槍支配件、塑料彈,經(jīng)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涉案9支槍形物中的6支為能正常發(fā)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

法院認為,趙春華違反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槍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辯護人所提趙春華具有坦白情節(jié)、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的辯護意見,予以酌情采納;判決趙春華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趙春華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澎湃新聞此前報道,趙春華的女兒王艷玲稱,她母親離異,跟著自己生活,認為涉案槍支就是玩具,“根本不知道那是法律意義上的槍啊,如果知道是槍根本碰也不會碰啊。”

根據(jù)2010年公安部印發(fā)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guī)定》,對不能發(fā)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fā)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近年來,1.8焦耳/平方厘米的標準一直飽受爭議,被認為過低。

根據(jù)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的鑒定結(jié)論,趙春華涉案的6支“槍支”的槍口比動能最低的是2.17焦耳/平方厘米,最高的是3.14焦耳/平方厘米。

據(jù)央視新聞報道,做出一審判決的天津市河北區(qū)人民法院的一名副院長表示,判決結(jié)果出來后,產(chǎn)生的社會效果確實超出了預料。他指出,從法律的審判依據(jù)來看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否符合情理,在做出判決時“可能想得沒那么多”。

編輯: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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