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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刊文評“再婚禁辦酒席”:權力之手別伸得過長
禁辦酒席,權力之手別伸得過長
一家之言
一般民眾操辦酒席,遵從的是一套千百年來形成的民俗,一種心照不宣的“規矩”,公權力不但不應該加以干涉,反倒應該給予保護。
據新華社新媒體報道,近日,貴州凱里市印發了一個《凱里市規范操辦酒席行為實施辦法(試行)》,其中諸多條款非常雷人,譬如復婚、再婚不得操辦酒席,群眾操辦婚嫁酒席也必須向鎮或街道申報備案。更有甚者,山東鄒城市石墻鎮張樓村今年1月的一個喜宴上,新郎自家親朋只吃一頓飯,且這頓飯每桌只有一個菜。
不知道這個只有一個菜的喜宴,究竟是對村里明文規定的遵從呢,還是那家人的自選動作。憑常識和基本的人情事理看,應該屬于前者。新聞也沒有交代那“一個菜”究竟有多大分量,估計應該是用平時洗臉的大瓷盆裝的,要不怎么能讓那一大桌親戚們基本填飽肚子呢。
當然,這只有一個菜的喜宴可能只是特例。但是各地類似這種用力過猛的“酒席新規”,卻比比皆是,可用普遍二字形容。除了前面提到的貴州凱里市,河北邯鄲磁縣的258個村在“上級”的要求下全都建立了紅白理事會,制定了婚喪村規,比如酒席不超過20桌,酒的價格不超過20元,煙不超過10元。
移風易俗,勤儉節約,提倡婚事新辦,反對大操大辦,這沒錯。但是,既然是提倡,就絕不能強制,或以所謂村規民約的形式變現強制。更重要的是,強制規定民眾辦酒席的次數、檔次、規格、費用額度等等,嚴格說是一種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公民權利受憲法和法律的保護,這其實是最基本的常識,無需贅言。
當然,對國家公職人員來說,制定一個類似于組織紀律的酒席操辦規定,來規范他們的婚喪嫁娶宴請事宜,是有必要的。因為公職人員都不同程度地手握公共權力,或者控制著一定的公共資源,這樣的權力和資源,是可以假借“人情往來”,通過酒席宴請變現的,實質上也是一種權錢交易。
但是,一般民眾則不存在這樣的情況。他們操辦酒席,遵從的是一套千百年來形成的民俗,一種心照不宣的“規矩”。這樣的“規矩”是不成文的民間自治規范,其中只有人情的傳遞,沒有基于權勢壓迫之下的強制交易。那么,他們是否操辦酒席,以及酒席的規模、檔次、數量選擇等等,就完全屬于公民權利和自由的范疇,公權力不但不應該加以干涉,反倒應該給予保護。
說白了,政府部門管好自己的干部,禁止他們大操大辦并借以斂財變相受賄,是很有必要的;但對一般民眾操辦酒席,公權力就不要管那么寬了。總之,在辦酒席這個問題上,必須厘清組織紀律與公民權利行使之間的關系。
□朱達志(媒體人)
編輯:曾珂
關鍵詞:再婚禁辦酒席 權力之手 別伸得過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