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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輪撞沉我漁船后逃逸 14名遇難船員家屬獲賠1500余萬

2017年01月20日 20:53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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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杭州1月20日電(記者陳曉波)20日,在寧波海事法院法官不懈努力下,14名遇難船員家屬分別從法院領到了100多萬元的死亡賠償金,這筆總共1500多萬元的賠償金在年前一次性到位。

2015年7月14日凌晨2時54分左右,利比里亞籍集裝箱船“FS?。樱粒危粒牵痢陛啅纳虾q偨洀B門途中,在寧波象山海域與臺州三門籍漁船“浙三漁00011”輪發生碰撞,漁船當場沉沒。肇事外輪明知發生碰撞事故,沒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而是選擇逃逸,錯過了最佳有效施救時間,致使船上14名船員全部死亡。

事故發生后,海事部門組織對沉船進行打撈,并經事故調查后認定,肇事“FS SANAGA”輪對該起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2016年4月,14名遇難船員的親屬向寧波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肇事外輪方啟邦薩那加有限公司賠償受害方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交通、住宿、誤工費等共計1677.6150萬元。同年11月,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啟邦薩那加有限公司賠償14名遇難船員共計1516萬元。

記者采訪了解到,該批案件審理中,14名遇難船員的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成為爭議焦點。據辦案法官介紹,14名遇難船員中,除1名船員為城鎮戶籍外,其余13名均為農村戶籍。原告主張,14名船員的死亡賠償金均應依照2015年度浙江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14元計算20年,計874280元。被告認為,應當按照遇難船員各自的戶籍情況,分別按照城鎮或農村標準計算。

法官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涉案事故導致14名船員遇難,且未有特殊情況排除該條的適用,故對于14名原告關于以城鎮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的主張予以保護。一審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完)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外輪 撞沉漁船后逃逸 家屬獲賠1500余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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