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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坑代表”李寶俊重大責任事故罪上訴被駁回 法院維持原判
新華社北京12月21日電(記者熊琳、王可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1日發布,備受關注的“挖坑代表”李寶俊重大責任事故罪上訴被駁回,法院維持原判。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間,李寶俊將其購買的北京市西城區德內大街93號院的建設改造工程委托給無建筑資質條件的被告人盧祖富個體施工隊。李寶俊要求盧祖富超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違法建設地下室,深挖基坑。盧祖富負責管理、指揮施工,另指派無執業資格的被告人李海輪負責施工現場管理、指揮等工作。
2015年1月24日3時許,因基坑支護結構不合理、支護結構承載力不足、地下水控制不力,導致施工現場發生坍塌,造成東側毗鄰的德勝門內大街道路塌陷,北側毗鄰的部分民房倒塌損壞,西側、南側毗鄰的辦公樓受到損壞。經鑒定,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人民幣583萬余元。同時,該起事故還造成德勝門外大街由北向南交通中斷,德勝門西大街、鼓樓西大街和新街口北大街交通擁堵,給周圍居民和多家單位的正常生活、工作造成影響。
最終,西城法院依法判決李寶俊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盧祖富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李海輪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對于判決結果,李寶俊、盧祖富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完)
編輯:秦云
關鍵詞:挖坑代表 李寶俊 上訴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