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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千余萬元 廣西新華書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一審獲刑十年
新華社南寧12月15日電(記者趙剛)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15日依法對廣西新華書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黃健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黃健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100萬元。被告人黃健退出的贓款300萬元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未退出的贓款繼續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期間,被告人黃健利用其擔任廣西新華書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總經理、副董事長和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與親戚溫某(另案處理)共同收受或個人收受李某、王某給予的人民幣共1189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在與溫某共同犯罪中,黃健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歸案后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屬于立功;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退出部分贓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做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黃健當庭表示不上訴。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廣西新華書店 受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