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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酸奶瓶砸傷女童 448戶被告分攤原告損失
今日,康田國際小區(qū)高空拋物砸傷女童案在渝中區(qū)人民法院宣判。 首席記者 李文科 攝
小區(qū)內玩耍,不料禍從天降,一個酸奶瓶砸到2歲女孩頭上,醫(yī)療費花費8萬余元。找不到肇事者,家長將159戶“有嫌疑”的居民告上法庭。經過歷時兩年多的取證審理,今(13日,下同)日,該案正式宣判。法庭認為,整棟樓第2-33層,共448戶居民都不能排除實施加害行為的可能性,因此,被告主體范圍由原來的159戶擴展到448戶。每戶向原告補償360元。今日到庭的10幾戶被告均表示對這一判決結果還是能夠接受。
事件回放:女童被砸父母告159戶鄰居很多居民認為劃分不公平
2014年9月16日晚,重慶渝中區(qū)康田國際小區(qū)發(fā)生一起高空拋物砸人事件,一名兩歲多的小女孩被樓上扔下的酸奶瓶砸中,當場昏倒在地。
后經醫(yī)院診療,女童的顱骨出現(xiàn)骨裂等癥狀,醫(yī)藥費花費了8萬多。但是,肇事者未能找到。于是,孩子家長將159戶“有嫌疑”的鄰居告上法庭,提出索賠30余萬元。
這159戶“有嫌疑”的鄰居是如何界定的呢?家長認為,孩子出事地點旁邊那棟樓的2-33樓的1、2、3、4、5號房的業(yè)主具備實施高空拋物的條件。記者在實地探訪后也發(fā)現(xiàn),1-5號這五個戶型的窗戶或陽臺都對著小區(qū)中庭,恰好能看到事發(fā)地。6-14號的戶型都在樓的背面,理論上不具備從家里往下扔東西砸中受害人的條件。但是,這棟樓的每一層走廊里還有一個公共窗口,恰好也對著事發(fā)地。也就是說,另外9戶人家以及外來人員都可以經過這個窗口往下扔東西。
因此,很多被列為被告的住戶也依據(jù)此,認為嫌疑人的“劃定范圍”不公平。
2015年10月19日,重慶渝中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但因被告沒到齊,法庭宣布改日審理。2016年5月30日,此案舉行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按照法定程序,出庭的業(yè)主們向法庭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大部分業(yè)主認為,如果有嫌疑,那么整棟樓從2層到33層的448戶業(yè)主均有嫌疑,不能只起訴1-5號房的業(yè)主,因此申請將被告增加至448戶。
被告主體范圍重新劃分 確定為第2-33層全部業(yè)主
今日,該案在重慶渝中區(qū)人民法院正式宣判。
法院審理認為,因該棟住宅樓的建筑結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故并非原告之前起訴的第1-5號房的業(yè)主才具有實施加害行為的可能。但是,關于可能實施加害行為的主體亦不能無限擴大,因為住宅樓理論上屬于較為封閉的空間,所謂的房屋使用人一般系指長期使用房屋專有部分和公共部分的使用人,其才具有實施加害行為的可能性,且該可能性不至于極小。故該小區(qū)其他單元的業(yè)主或外來人員并非此概念下的房屋使用人,不應納入補償責任主體范圍。
至于第一層的業(yè)主,本身不具有“高空拋物”的空間條件,故也應排除在本案補償責任主體之外。所以,本案的被告主體范圍應確定為第2-33層的全部業(yè)主。
448戶被告分攤原告16萬多元損失每戶補償360元
法院對原告的損失評析后認為,對于原告提出的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鑒定費、殘疾賠償金等均予以支持,但是關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本案并未確定具體侵權人,并非一般侵權案件,故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納入被告的補償范圍。綜上所述,原告的損失共計確認為160304.08元。
最終,法院根據(jù)上述損失金額和應承擔補償責任的被告主體人數(shù),酌情確定每名被告向原告補償360元。
今日共有10幾戶被告到庭聽取了宣判,記者隨機向他們詢問對宣判結果的看法,他們普遍表示,畢竟分攤下來,數(shù)額不算太大,對這一判決結果還是能夠接受。(記者 伊永軍)
編輯:秦云
關鍵詞:天降酸奶瓶 砸傷女童 分攤原告損失